关于做好“乡村园丁关爱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

27.04.2016  10:58

粤教师函〔2016〕29号

各有关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做好“乡村园丁关爱工程”有关工作,更好的对我省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中小学校在职在岗教师进行救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救助对象名单公示

经省扶贫基金会审核,现确定19位教师为我省“乡村园丁关爱工程”2015年救助对象(拟救助教师名单见附件1),其中韶关2名,汕尾2名,潮州4名,揭阳11名。请在各有关市县教育局网站和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单位人事部门在《受助教师公示情况表》(附件2)上如实加具意见并盖公章,连同受助教师身份证复印件和受助教师信息表(附件3),于2016年4月26日前报送省扶贫基金会,并抄送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

二、2016年“乡村园丁关爱工程”第一批救助申请

(一)  救助范围

我省21个扶贫开发重点县的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及以下的农村中小学校在职在岗教师。

我省21个扶贫开发重点县是:韶关市乳源县、新丰县、乐昌市、南雄市,梅州市大埔县、丰顺县、五华县,汕尾市陆河县,河源市紫金县、龙川县、连平县、和平县、东源县,清远市阳山县、连山县、连南县、连州市,揭阳市揭西县、惠来县、普宁市,潮州市饶平县。

(二)  救助申请条件

1. 自2013年以来,因遭受自然灾害、遭遇突发事故或突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即家庭人均年纯收入降到3093元以下;无力支付公费医疗和商业医疗保险报销费用以外个人承担部分。

2. 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视为不满足申请救助条件。

3. 所移植器官来源的费用,营养药、保健药及医疗保健器材费用,整形、美容等导致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自残、打架斗殴及违法犯罪等行为产生的医疗费用,均不属于申请救助条件中确定的医疗费用。

4. 已经接受过“乡村园丁关爱工程”救助的对象不再接受申报。

5. 其他被认为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况,由省扶贫基金会负责解释。

(三)  申请程序

1. 由符合救助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附件4),详述申请缘由,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户口本复印件、所在镇(乡、街道)开具的家庭受灾或突发事故证明、家庭收入证明(附件5),以及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出入院证明或诊断书或病历首页复印件、主治医生推荐信、医疗费收据复印件(加盖报销单位公章)、各类医疗保险报销三联单(加盖报销单位公章)(没有公费医疗或商业医疗保险的,由本人提供情况说明,本人单位提供证明)。

2. 学校审核后向县教育局提交教师的申请材料,县教育局审核教师情况,同时在申请教师所在学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通过后,将相关材料(附救助公示情况证明)报送市教育局。

3. 市教育局审核并汇总,于2016年5月13日前将救助申请资料报送广东省扶贫基金会,并抄送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

省扶贫基金会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保宁路3号,邮编:510080;联系电话(传真):020-87668010,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23号高教大厦1706室,邮编:510080;联系电话:020-37626971,传真:020-37627294,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点此下载).zip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扶贫基金会

201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