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教师工资不低于城镇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水平
(记者 张玉琴) 近日,广东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实施《广东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2015~2020年)》(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明确乡村教师平均工资福利待遇水平应不低于城镇教师平均工资福利待遇水平。此外,还明确城市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称(职务),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
《办法》所称的乡村教师是指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街)及乡镇以下的农村中小学(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在岗教师。根据《办法》,到2017年,力争使乡村学校优质教师来源得到多渠道扩充,队伍逐步形成“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良好局面。到2020年,努力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甘于奉献、扎根乡村的教师队伍。
要实现上述的相应目标,《办法》提出,要建立完善“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地位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健全充满活力的乡村教师使用机制。
拓展补充渠道:硕士生到乡村任教不须考试
●建立完善聘用优秀人才到乡村学校任教的“绿色通道”,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或中小学一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可采取考察的方式直接引进。
●引导退休的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
●鼓励社会体育指导员、优秀退役运动员和艺术、体育志愿者到乡村学校支教。
改善待遇和生活条件:生活补助重点向边远山区倾斜
●推进实施边远艰苦地区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
●各地要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纳入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方案,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乡村教师平均工资福利待遇水平应不低于城镇教师平均工资福利待遇水平。
●省、市要进一步加大对县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切实保障提高乡村教师待遇。进一步完善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生活补助制度,突出差别化补助政策,分类分档进行补助,重点向边远山区和艰苦地区倾斜,将农村公办高中阶段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统筹纳入此项政策实施范围,建立生活补助增长机制。
●实施“乡村园丁关爱工程”,对遭遇重大疾病、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事件的乡村教师进行救助。同时,还将推进建立乡村教师定期体检制度。
职称及荣誉:城市教师晋高须有乡村任教经历
●建立城乡统一的教职工编制标准,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城市标准统一核定,其中村小学、教学点编制按照班师比和生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聘人员,严禁聘用代课人员,严禁变相占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乡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发表论文、外语成绩、计算机成绩等不作刚性要求;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在乡村学校任教累计满25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聘任专业技术岗位时不受岗位职数的限制。而城市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称(职务),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
●对在乡村学校从教20年以上的教师将颁发荣誉证书。各地要对在乡村学校从教10年以上的教师给予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