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没买房资格,房款一拖再拖,卖家认栽吗?

10.01.2022  20:04

大洋网讯 随着多孩时代的来临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有房一族想通过“先卖后买”置换出一套更为理想的房屋。然而,卖房也同样要多留心眼,其中也有可能暗藏陷阱。

记者今日了解到,广州天河法院近日就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购房者故意隐瞒其不够资格买房的事实,交易过程中一直拖延支付首付,之后还让售房者与指定的其他人重新签订购房合同,令售房者没有想到的是,重新和他签订购房合同的第三人也是没有按期支付房款,售房者察觉不对劲,为此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却被告上法院索赔。

无购房资格却指定通过他人名字网签过户

2020年,陈为置换房产,在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下,与卢某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合同,约定陈某将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某小区的房屋以532万元售予卢某,定金为5万元。同时,双方还约定卢某应在房屋过户之日完成支付房屋首付款155万元,卢某可指定第三人名字网签过户,但过户时间不得迟于2020年11月30日。其时,卢某明确表示其符合广州购房资格,并承诺会在办理不动产交易手续时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材料。

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卢某突然表示无法腾出购房名额,并让陈某与第三人谢某重新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谢某应于2020年12月1日全额支付房款并完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让陈某意想不到的是,谢某还是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履行付款手续。基于对方一再拖延履行合同义务,陈某遂发函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卢某、谢某因此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继续履行与卢某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案涉房屋交付给谢某以及支付违约金。陈某则反诉要求撤销与卢某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确认与谢某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已解除,并要求卢某、谢某支付违约金。

天河法院审理认为,卢某无购房资格却签下购房合同,并一直无法取得购房资格致合同无法履行,其为规避国家限购政策指定第三人签订网签合同,其行为属于欺诈,依法判决撤销陈某与卢某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撤销陈某与谢某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陈某应向卢某退还定金、卢某向陈某赔偿房屋代理费、谢某配合陈某撤销网签登记手续,并驳回卢某、谢某的诉讼请求,驳回陈某的其他反诉请求。

经办法官指出,二手房产交易是一项较为重要的民事活动,交易双方均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本案中,卢某在不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况下与陈某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仍未能取得购房资格,导致双方均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过户时间。通过房产中介与各方的聊天记录可知,第三人谢某与陈某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实际系网签合同,其实为卢某为规避国家限购政策而采取的交易策略,而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法院依法认定陈某反诉请求撤销其与卢某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的理由成立,同时判令撤销陈某与谢某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而有过错的一方则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因此,案涉两份合同被撤销后,陈某收取的定金应当返还给卢某,卢某因其过错应当赔偿陈某居间代理费损失,第三人谢某则应当配合办理撤销房屋的网签手续。

划重点!法官支招二手房交易“避坑”指南

房屋关乎民生,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必须品”。可买房并非易事,大多数人必须付出大半辈子的积蓄才能换得来“砖瓦遮身”。因此,在房产交易中,无论是购房者或是卖房者,都应该审慎注意,避免被“套路”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一、中介要选信誉良好的

在委托中介机构出售或购买房屋时,应尽量选择口碑较好、信用较高的中介公司,同时要提前了解房屋所在区域房屋市场价格,做到对自己的需求和财务情况等心中有数,以免在看楼或洽谈中对交易要求、交付形式等重要事项轻易许诺或冲动决定。

二、交易洽谈情况要跟进

在交易过程中应时刻跟踪房屋的洽谈情况,签署相关委托书及合同时应仔细阅读相关条文,切勿轻信交易相对方或中介方人员的口头承诺,而是要将涉及自己利益的相关约定以文字形式记载于合同之中,以免产生纠纷。

三、关键信息要充分了解

房屋交易时,还应详细了解并审查交易相对方的购房资格、资金来源、购房目的等关键信息,进而评估交易风险,如发现异常应及时终止交易,及时止损。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天法宣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