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公职人员受贿30万 买房缺钱1次收19万

24.05.2015  21:59

一个造价一百多万的项目,可以收受贿赂28万元;一个总价5万元的小业务,可以收取贿赂2万元。工程虽小,照样成为捞取暴利的肥肉。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交通局原工作人员夏志国,就是在负责一些小工程过程中,发现了一条“大财路”。南京市检察院披露了这起案件的详情。

夏志国原是交通局拆迁办一名工作人员。由于交通局自建项目比较多,根据当时单位安排,拆迁办人员每人负责一个具体片区、路段的征地拆迁及相关工作。

2008年,宁杭高速上坊路段准备新建一条互通连接线,夏志国就被安排担任了该工程的现场负责人。这个看似地位不高、权力不大的岗位,却成了好多人眼里的财神。

按照当时局里的规定,在拆迁过程中涉及相关管线的迁移工程,由现场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施工,并负责现场的监督、协调。对其中一些造价小的工程,现场负责人可以在请示领导后直接负责处理。

再小的权力,缺乏了制约,也会变成逃出笼子的老虎。为了能够拿到这些小工程,并在施工过程中得到夏志国的帮助,协调解决一些现场问题,一些小工程队的老板们主动与夏志国攀上了关系。

一个工程收了三次钱

2008年底,在协调移动、联通、电信、广电等部门管线迁改过程中,夏志国向局里建议,由交通局牵头来做综合管道,提供管道给各家使用,这样就省去了管道重复建设的费用。局里同意了夏志国的方案,并将这项工作交由夏志国具体负责。

这时,一个挂靠某建设公司的小工程队老板张某托人找到了夏志国,对夏志国讲:“业务给谁做都是做,如果把业务给我做,我不会忘记你的,会对你表示的。”当天晚上,张某邀请夏志国吃饭,同时送给了夏志国一个装有1万元现金的信封。不久,合同顺利签订了。

按照合同约定,交通局预付给张某100万元工程款。张某在收到预付款后,再次找到夏志国,送去了一个布袋。夏志国回家后打开布袋,发现里面装着19万元。这么多钱,也一度让夏志国犹豫了一下,但是想到自己准备买房正缺钱,还是把钱收了下来。

2009年下半年,受宁杭高铁规划的影响,工程最后1公里没做。经决算审计,需扣除40多万预算费用,工程总价约140万。这时张某找夏志国商量,能否少扣点工程款。多次得到张某好处的夏志国最终只扣除了28万工程款,并付给了张某52万的尾款。工程款结清后,张某再次感谢夏志国,这回张某送去的是一个档案袋,里面装着8万元现金。

就这样,一个一百多万的工程,夏志国前后三次共收了28万元。而据张某自己交代,干这个工程,除去人工费、材料费和挂靠费后,纯利润在25%左右。再刨去给夏志国的好处费,自己还能赚到5-10%的利润。

零星工程里的发财路

在负责宁杭高速上坊进出口连接线工程中,有些不起眼的零星工程,在夏志国眼里同样是发财的机会。2009年上半年,在连接线工程施工中,由于施工队挖坏了一段铸铁自来水管道,需要进行抢修。

夏志国主动找到一家也是挂靠其他公司的个体工程队,说自来水公司处理时间比较长,想找个工程队快速把水管修好。工程队老板李某当然不会放过这个送上门来的机会,承诺只要4、5万元就能把管道修好。双方也没有签合同,就这样定了下来。

水管修好后,夏志国让施工队直接支付5万元给李某,并对李某讲可以把换下来的铸铁水管拿走卖掉,多赚点钱。最后这些铁管被李某卖了1万多元。由于这类小施工队不是正规公司,开不出票据,致使整个工程既没有合同也没有账目。赚到了钱的李某自然要对夏志国表示感谢,在请夏志国吃饭时,塞给了夏志国一个装有2万元的信封。

自以为做事天衣无缝的夏志国最终还是没能逃脱法律的制裁。2014年9月,夏志国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文章所涉其他人物均为化名)

据该案承办检察官介绍,监管制度的缺失,为权钱交易提供了可乘之机。对基层公职人员的监管往往更容易被忽视,使得近年来小官大贪案件屡屡发生。因此权力无论大小,都应当关进笼子里。而在完善制度的同时,作为掌握一定权力的公职人员,洁身自好显得更加重要,切莫心存侥幸,在金钱的诱惑中迷失了自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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