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鸣】借儿女读书之事逼“老赖”履行还款义务,可不可取

13.07.2018  11:20

   话题缘起 :2016年,温州苍南饶某跟当地某银行贷款20万元后,未依约还款,被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后,饶某千方百计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今年高考,饶某的儿子考上北京某知名大学。正当一家人沉浸在喜悦之中,该大学来了个电话:“我校在资格审查时发现您存在失信行为,请立即处理,否则我校将不予录取您的孩子。”这下,饶某一改之前长达一年的执行过程中怠于履行的态度,马上联系银行还清了贷款。对于这种借儿女读书之事震慑“老赖”,逼其履行还款义务的做法,网友有的赞成,有的反对。

   正方

      治“老赖”就要打准“七寸”

  ■ 朱忠保

  若非影响儿子上大学,可能饶某仍然不会还钱,继续当他的“老赖”。可见,限制“老赖”孩子上学,打中了他们的“七寸”,击中了要害。

  这么多年来,国家打击“老赖”手段和措施不可谓不多,但效果甚微。比如限制其坐高铁和飞机,他根本就不坐高铁和飞机;比如限制其高消费,但只能限制他本人,限制不了他的家人……设立黑名单的目的,原本要达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父母失信,子女受限”,实际上却变成了“一处失信,并不处处受阻”“父母失信,孩子并不受限”,比如只要孩子学习成绩好,即使不能上收费高的贵族学校,也能上当地最好的收费低的公办学校。这些限制对于“老赖”来说都失效了,上“黑名单”、被法院强制执行等,在他们看来自然也就无所谓了。

  所谓“打蛇要打七寸”,只有打中它的要害,它才会有所顾忌。欠钱不还的“老赖”,可能同样非常重视孩子的教育,希望自己的孩子能上好学校,接受优质教育,不想因为自己的失信而影响孩子的未来。所以,限制失信人子女上贵族学校、上高收费学校,甚至影响其上大学读书,可谓是击中“老赖”的软肋。

  “老赖”父母给钱供孩子上大学,却拒不还钱,实际上就是“花别人的钱,为自己子女提供教育高消费”,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惩处“老赖”,说一千,道一万,没有效果就没用。只要有效,能逼“老赖”迅速还钱,就是最好的措施。所以,惩处“老赖”,不能心慈手软,能用的手段全都用上,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逼迫他迅速履行法院判决,迅速还钱。所以,惩处“老赖”,办法不妨更多一些,手段不妨更狠一些。

   反方

  拒录失信人子女于法无据

  ■ 舒 锐

  任何正义的目的都需通过合法手段来实现,严惩老赖并不能株连无辜子女。大学拒录失信人子女不仅于法无据,更侵犯了普通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

  将“老赖”列入失信黑名单,既是一种信用惩戒,更是一种限制,使其无法进行高消费,进而避免其因为高消费而失去履行能力。而这种限制制度本身就存在着两种“限制”:一是限制只能针对失信人本人,二是限制的仅仅是失信人的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包括“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也是被执行人被限制的行为之一。

  事实上,子女与父母本是独立的法律个体。除非父母为规避债务恶意将财产无偿转移到子女名下,否则子女不应为父母的失信行为承担任何法律抑或道德上的责任。就“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是被执行人被限制的行为之一的规定而言,这并不意味着被执行人子女就一律不能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规定只是限制失信人不能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出费用,但并不排除子女在其他亲友资助下,或通过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等方式就读相关学校。

  更重要的是,父母失信并不意味着子女也会失信。法律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失信人的子女和普通人一样平等地享有生存、受教育、发展的权利。可见,失信人的子女凭借高考分数就读学校,本不应该受到任何限制与歧视。

  我们并不知道拒录饶某儿子的大学为何种性质的学校。如果是公立学校,以父亲失信为由拒收考生显然违法。即便是“知名的”高收费私立大学,也并没有拒收考生的合法理由,能拒收的只是失信人代为缴纳的学费。在解决执行难过程中,我们必须依法而为,如果搞“株连式”惩罚,则背离了法治的初衷。

怕影响事业编录取 老赖现身还钱
大洋网讯 “法官,我是彭某,我最近刚通过事业编考试,广东大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