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同意我省开展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试点工作

17.05.2014  05:32

 

1月27日,司法部下发《关于同意开展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司复[2014]1号),批准在广东开展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试点工作。为贯彻落实CEPA补充协议十有关进一步密切内地与香港律师事务所合作方式的新开放措施,允许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广东省律师事务所以协议方式,由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我厅经多方征求意见,向司法部报送了《关于提请审议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试点工作方案的请示》(以下简称“试点方案”),于去年上报司法部。经过多次沟通和汇报,这一方案终于获得司法部同意。

根据司法部批准的试点方案,参与试点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条件包括:成立满3年,有执业律师20人以上,具有较强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且在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派驻律师的条件为:须执业满3年,具有较强的业务水平和沟通协调能力,且在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允许已获准在广东省内设立分所的其他省(区、市)的律师事务所参与试点。

关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派驻律师的数量,考虑到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一般规模较小,试点初期,内地律所向香港律所代表机构派驻律师的数量控制在1-3人;随着香港律所代表机构规模的扩大,今后视情可适当增加。

派驻形式方面,鉴于该开放措施是密切两地律所合作的新方式,有合作意愿的两地律所应当就内地律所向香港律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的相关安排签订合作协议,外省(区、市)律所拟由驻粤分所派驻律师的应当由总所或者授权分所与香港律所签订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内地律所派驻律师的数量、名单及派驻期限,派驻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的执业范围、方式及权利义务,两所合作的收益分配及过错承担方式,两所合作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及终止合作的程序等。

审核程序方面,为确保试点有效、平稳推进,同时体现管理便捷、高效的原则,对内地律所向香港律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实行备案审查制,即由签订合作协议的内地律所与香港律所经其代表机构所在地市级司法局将协议文本报省司法厅备案,同时提交内地律所及其派驻律师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省司法厅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并向派驻律师颁发内地法律顾问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或通知其作出调整。

关于内地法律顾问的业务范围和执业方式,内地法律顾问除向被派驻的香港律所及其代表机构提供内地法律信息、法律环境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外,在派驻期间可以内地律师身份向客户提供涉及内地法律适用的咨询和代理服务,可以分工协作方式与香港律所及其代表机构合作办理跨境或国际法律事务,重大法律事务应提请所在的内地律所与香港律所合作承办。

试点方案还对内地法律顾问的执业过错责任、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等作出了安排。

开展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试点,是司法部赋予我省的一项先行先试政策,对加强广东与香港律师业合作,助推两地律师业务转型升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厅正在抓紧修订实施细则,不久将正式对外公布实施。

(厅律师工作管理处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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