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11.04.2016  16:10

粤民发〔2016〕45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财政局(委),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税)局: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制度和服务体系”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全面深化改革任务分工要求,经研究,决定建立全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全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

  (一)父母双方弃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1年以上,下同)、重病(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规定,下同)或重残(一、二级残疾和三、四级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下同)、在押服刑(含强制隔离戒毒,剩余期限不少于1年及以上,下同)。

  (二)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弃养、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

  (三)父母一方弃养,另一方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

  (四)父母一方在押服刑,另一方重病或重残。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以下简称“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

  二、发放标准

  全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自2016年1月1日开始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发放标准。对于已经享受低保对象救助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补差的办法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即享受低保对象救助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其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高于其家庭月人均补差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低保资金补齐(实际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低保补差标准单独提高),并按低保对象统一发放(须在管理系统中注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其享受低保对象补差标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按低保补差标准发放。在统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保障人数时,应将享受低保对象救助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一并统计并单独列明。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福利机构临时托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审批

临时托养在福利机构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儿童所在福利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广东省福利机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提供临时托养协议等相关入院证明材料,报所属民政部门审批,所属民政部门应自收到相关申请材料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二)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审批

  1.申请。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或由其法定监护人,法定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需填写《广东省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儿童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法定抚养、扶养义务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或法人代码证(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2)监护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如相关判决书、调解书、协议、公证书等证明材料);

  (3)父母一方死亡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父(母)亲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父(母)亲死亡火化证;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亲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4)父母一方失踪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查找不到父母的证明;

  (5)父母属重度残疾的,应提供一、二级残疾人证或三、四级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6)父母患重病的,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诊断证明;

  (7)父母在押服刑的,应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决定)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证明材料;

  (8)父母弃养的,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审批表中出具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1年以上的审核意见;

  (9)低保家庭户提供低保证复印件;

  (10)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1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已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在校就读证明。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申请,并应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有关材料审核,深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所在村(居)和家庭走访,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及时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审核结果等相关材料报县级及不设区的地级市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由县级及不设区的地级市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县级及不设区的地级市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务公开栏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批准给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由县级及不设区的地级市民政部门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签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使用协议书(附件3)。

  (三)统计备案。市县民政部门应填写《广东省福利机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花名册》(附件4)、《广东省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非低保对象)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花名册》(附件5)、《广东省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花名册》(附件6)和《广东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汇总表》(附件7),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及地级市民政部门备案,地级市民政部门汇总后报省民政厅备案。

  (四)资金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从市县民政部门作出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发放。

  (五)信息化管理。对于经审批同意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市县民政部门要及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儿童相关信息并做好数据上报工作。

  各地要增强为民服务意识,方便基层群众办事,推行“上门办理、预约办理、委托代办”等服务,提高服务水平,做到应保尽保。对于儿童本人提出申请却无法提交证明材料的,可由受理单位或审批机关主动联系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进行核实。

  四、发放形式

  (一)发放渠道

  临时托养在福利机构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由各地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福利机构的集体帐户。

  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拨付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的银行卡或银行账户。享受低保对象救助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按低保对象有关规定实行社会化发放。如该儿童或其监护人已有社保卡或其他社会救助发放帐户,应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发至该帐户。发放存折上应标注“困儿”字样。

  (二)停止发放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家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的;

  2.年满18周岁,且未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

  3.年满18周岁及以上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毕业后次月起停发生活保障金;

  4.被依法收养的;

  5.父母一方刑满释放或戒毒期满(从其父母刑满释放或戒毒期满3个月后的次月起终止发放);

  6.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

  7.出现符合停发条件的其他情况。

  五、资金保障

  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安排,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发放工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发放工作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困境儿童这个特殊困难群体的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规范程序,杜绝瞒报、漏报、虚报现象的发生,确保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基本生活权益。2016年度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发放,2016年6月1日前全部发放到位。

  (二)做好政策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部门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报刊杂志等媒介宣传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让城乡居民就近便捷了解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对象范围、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序,增加工作透明度,使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要及时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政策解释工作,确保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金发放工作顺利进行。村(居)委会要广泛宣传发动,主动走访家庭,协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其他代办人做好申请工作。

  (三)实现动态管理。采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监护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定期复核制度,定期复核内容包括发放对象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生活保障金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同时,各地要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发放对象台账的登记造册工作,建立统计台账和全国儿童信息系统数据定期核对机制,确保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一致性。

  (四)保障对象权益。县级及不设区的地级市民政部门应与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监护人签订协议,协议应对监护人领取、使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提出相应要求,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合法权益。

  (五)指导、支持、监督家庭切实履行责任。家庭是儿童养育的第一责任主体,家庭养育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父母或其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监护、抚养、教育等职责和义务,尽可能创造有利于儿童成长发展的条件。各地民政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好各项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教育、医疗保障政策,提高困境儿童家庭抚养能力和生活保障水平;要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切实提高困境儿童父母或监护人的家庭保护意识和能力,指导、监督家庭切实履行养育责任。

  (六)加强监督指导。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状况的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工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要追回虚报冒领的资金,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处理。

  本通知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广东省福利机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

  2.广东省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使用协议书(范本)

  4.广东省福利机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花名册

  5.广东省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非低保对象)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花名册

  6.广东省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花名册

  7.广东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汇总表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