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19.04.2016  01:55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制度和服务体系”的决策部署,以及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任务分工要求,近日,广东省民政厅和广东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全省从2016年开始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

  一、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发放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四类儿童:父母双方弃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1年以上,下同)、重病(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规定,下同)或重残(一、二级残疾和三、四级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下同)、在押服刑(含强制隔离戒毒,剩余期限不少于1年及以上,下同);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弃养、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父母一方弃养,另一方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父母一方在押服刑,另一方重病或重残。

  (二)规定发放标准。全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适当提高发放标准。

  (三)明确发放时间。全省2016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从1月1日计发,6月1日前全部发放到位。

  (四)规范申请审批程序。《通知》对申请审批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临时托养在福利机构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儿童所在福利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审批表,提供相关入院证明材料,报所属民政部门审批;对于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等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由县级及不设区的地级市民政部门负责审批。

  (五)统一发放渠道。临时托养在福利机构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由各地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福利机构集体帐户。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拨付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的银行卡或银行账户。

  二、制度的主要亮点

  (一)扩大了儿童福利范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我省继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之后出台的又一项儿童福利政策,是我省儿童福利事业的一大进步。制度将全省所有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制度保障,扩大了我省儿童福利保障范围。

  (二)纳入了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级财政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安排,并已向各地下拨共1亿元2016年度补助资金,是全国在省级层面补助力度较大的省份之一。

  (三)做好了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制度遵循既确保对象全覆盖又与其他现有民生保障制度相衔接不重叠的原则,做到与低保制度无缝对接,规定对于已经享受低保对象救助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补差的办法,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即享受低保对象救助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其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高于其家庭月人均补差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低保资金补齐,并按低保对象统一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其享受低保对象补差标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按低保补差标准发放。

  (四)强调了家庭养育主体责任。制度明确提出,在民政部门做好民生兜底保障的同时,强调家庭是儿童养育的第一责任主体。父母或其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监护、抚养、教育等职责和义务,尽可能创造有利于儿童成长发展的条件。

  (五)突出了保障儿童合法权益。一是要求负责资金发放的民政部门要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签订资金使用协议,明确出现挪用、侵占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等不当使用情况的,要追究监护人的违约责任,有效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二是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定期复核机制,定期复核发放对象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生活保障金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体现制度的规范性和公平性,切实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正当合法权益。

  广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正式建立,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儿童福利事业的高度重视,是省委、省政府在经济新常态下惠民生、保民生的重要举措,对于提升我省儿童福利保障水平、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