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双方均未挂号牌 一方被处罚一方却没事

11.03.2016  19:27

东莞时间网讯 摩托车与电动车相撞,两名驾驶者被交警部门认定同等责任。随即,持有C1驾驶证的驾驶者蒙某被罚款和扣分,但另一名驾驶者则没有受到处罚。不服处罚决定的蒙某提起行政诉讼。最终,东莞中院判决撤销交警的处罚决定。

相同事故责任

交警作出不同处罚

去年3月的一天,持C1驾驶证的蒙某,驾驶无牌摩托车与邢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后,东莞某镇交警大队调查发现,蒙某上路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及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属违法行为。

事故中,两辆肇事车辆同为轻型机动车,均未悬挂号牌。作为驾驶员,蒙某持C1驾驶证,而邢某无任何准驾车型驾驶证。该镇交警大队于2015年4月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蒙、邢负同等责任。同年4月,交警大队对蒙某作出罚款1200元、记24分的处罚决定。而对邢某则没有作出行政处罚。

蒙某对该镇交警大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东莞交警支队提起行政复议,后者维持了该镇交警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蒙某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莞中院判决

撤销交警处罚决定

法院一审驳回蒙某的诉讼请求。蒙某不服,提起上诉。

东莞中院二审认为,本案中,蒙某与邢某是同一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两人均为无证(或与准驾车型不符)驾驶无牌机动车,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但该交警大队在明知两人存在同类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只针对蒙某施以行政处罚,而对邢某不施行政处罚且无正当合法理由,有违平等对待原则。

最终,东莞中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撤销该镇交警大队对蒙某的处罚决定以及撤销交警支队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