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安〔2016〕6号)
粤安〔2016〕6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广东省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5月20日
广东省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
事故教训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
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安委〔2016〕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部署,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即日起至2016年10月在全省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严格监督管理,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排查治理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降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等环节安全风险,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
二、工作任务及分工
按照《通知》要求和《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粤安〔2013〕3号)有关规定,现将全省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及分工明确如下:
(一)开展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安全整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详细排查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及使用情况,涉及安全许可的,应核实硝酸铵可燃物含量、抗爆性能等理化参数以及硝化棉含氮量、含水量、乙醇含量等理化参数,结合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的具体危险特性,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宣传教育,特别是要督促相关企业深刻吸取国内外一系列涉及硝酸铵、硝化棉等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强化硝酸铵、硝化棉、氰化纳安全管理。督促有关企业研究提高硝化棉包装质量的措施,进一步加强硝化棉包装管理,防止流通过程包装损坏;在高温酷暑天气下,要落实对硝化棉储存环节的温度监控和降温措施。组织排查涉及硝酸铵的复混肥生产企业情况,督促硝酸铵及涉及硝酸铵的复混肥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操作、分析、检修规程,严防生产、检修过程中出现超温或原料、成品中杂质超标,落实农用硝酸铵改性措施;督促企业对所有硝酸铵储存场所开展定量风险评估,核定储存量及周边安全距离,储存场所必须阴凉、通风、远离火种,严禁将硝酸铵与易(可)燃物、还原剂、酸类、活性金属粉末混存。
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等法规、文件规定,督促销售、购买、使用硝酸铵企业落实销售、购买许可审批和流向信息登记制度;严格氰化钠购买许可证、氰化钠道路运输通行证的核发审查。严格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运输安全管理,严禁与禁配物混装混运。切实掌握全省硝酸铵、氰化钠的来源和流向,依法查处非法或违规购买、使用、运输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查处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流向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开展港口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库(堆)场、码头安全整治
各地政府和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对港口内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库(堆)场、码头进行逐一排查,严查是否存在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足、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彻底排查整治储存场所安全条件不合格、超量储存、违规混存、超高堆放、野蛮装卸等行为;组织对已取得的行政许可进行复查,凡是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停产停业整顿、关闭、吊销有关证照等行政处罚。加强港口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库(堆)场、码头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依法持证上岗。组织详细排查港口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摸清底数和分布情况,制定并严格落实管控措施; 严格遵守爆炸品(《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中规定的1.1项、1.2项)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实行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区内存放的规定;督促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及时将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物化性质、应急处置措施等信息报当地负责港口、码头消防监督工作的公安消防机构;跟踪督办省安委办前期组织开展危险货物生产储存港区安全风险评估和复函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和建议措施落实到位。负责港口、码头消防监督工作的公安消防机构要对辖区内的港口、码头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定期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海关部门和检验检疫部门要根据职责加强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节监管,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申报管理,加大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力度,严格验核特殊经营许可批件,依据进出口许可证件办理危险化学品验收手续,严厉打击伪瞒报行为,配合开展好港口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库(堆)场、码头安全整治。
(三)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环节安全整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近年来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环节安全专项整治。
各地政府和经济信息化、安全监管等部门要继续完善危险化学品布局规划,加快产业重组与落后产能淘汰,加快完成城镇人口密集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搬迁、转产、关闭工作,对已经确定需要搬迁和关闭的不合规、不合法项目要认真落实到位。
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和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责任分工,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函〔2015〕89号)要求,持续开展油气输送管道、港区、城镇燃气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所属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开展相应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摸底排查、辨识和评估,逐一明确每个重大危险源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立即整改,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严禁采用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及未经安全可靠性论证的化工工艺从事生产,对未经安全审查或经安全审查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要责令立即停建。要深入开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四)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安全整治
经济信息化、教育、公安、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监、邮政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依照职责,认真组织开展所主管行业领域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整治。一是加强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人员的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能力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二是督促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开展风险辨识,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三是突出重点,开展城镇燃气安全和学校有关化学、化工实验室安全专项整治。加强餐饮场所等使用天然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安全检查,禁止使用达到报废年限的钢瓶、伪劣燃气管路和阀门,禁止餐饮经营单位在用餐区使用燃气灶具,加大对使用者的燃气安全知识普及力度。督促相关学校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落实责任,建立严格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实验人员的安全培训;严格化学品试剂储存、领用管理;完善实验室消防等安全设施及个人防护器材的配备,规范设置、严格管理校园内部危险化学品仓库,妥善安全处置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组织开展各类冷冻库、自来水厂、游泳池、各级卫生医疗机构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
(五)开展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消防安全整治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加强对涉及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航空港区域、铁路货场区域、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相关企业对消防安全布局及场所设置情况、消防安全机构与职责落实情况、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情况、消防设施配备使用和维护保养情况、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灭火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情况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加强消防队伍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应的业务训练,强化灭火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三、步骤及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自即日起至2016年10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2016年5月中旬至5月底)。主要任务:各地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下发本地区、本部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并层层进行动员部署。各地、各部门和危险化学品单位对照本方案整治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凡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的要立即整改,并形成自查整改报告。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6月1日至9月底)。主要任务:组织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内各危险化学品单位进行督查检查,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和未整改的安全隐患问题,不留死角和盲区进行彻底整改,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三)总结完善阶段(2016年10月中旬)。主要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整治工作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增强贯彻落实中央、省领导同志安全生产工作批示精神的主动性,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保障和资金支持力度,妥善解决突出问题,进一步强化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问题整改。要认真梳理查找危险源布局、监管措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层层落实责任,分解细化任务,集中力量将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抓实抓细。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坚决防范事故发生。
(二)密切配合,形成整治工作合力。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开展相应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工作,形成整治合力。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指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各地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汇总上报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进展情况、成效和经验。请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安委办和省有关部门(单位)在整治阶段每个月5日前上报本阶段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及相关统计表格(见附件1、附件2)。省安委办将定期通报各地区、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三)注重宣教,夯实整治工作基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及微博、微信等各类媒体的作用,向社会群众广泛宣传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应急防护知识;要做好舆论引导和应对工作,保证信息及时、准确、有序发布,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有关企业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作业区域管理和操作人员培训,确保掌握岗位安全风险、操作规程、各类事故自救基本技能。
(四)强化督查,确保整治工作实效。各级政府要结合专项整治重点,立即组织一次涉及爆炸品、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液体和液化气体储存等企业单位安全的全面检查,并对2015年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安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通过连续两年的整治,关停搬迁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或项目,强化对保留的生产区、仓储区现场监控监管。对整治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和严肃问责。省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各自行业领域整治工作进度情况,加强检查督导,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省安委会将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向省政府及国务院安委会专题报告。
请各地级以上市安委办和省有关部门(单位)于2016年10月底前将此次专项整治情况总结书面报送省安委办(联系人:贺磊,电话:020-83135928,传真:020-83135920)。
附件:1.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进度汇总报表
2.各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和涉及易燃易爆
化学品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
附件: 附件1、附件2.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