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法院在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作出“先予执行”裁定
大洋网讯 先审判,后执行,这是司法案件的正常程序。近日,广州南沙法院在贺某诉黄某、某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据了解,这是全省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中作出的首宗先予执行案例。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
“提前”赔偿解母子燃眉之急
据了解,麦某驾电动车携未成年的儿子贺某与黄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麦某、贺某受伤,其中贺某左腿畸形缩短,股骨下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2018年6月8日,麦某及贺某分别向南沙法院提起诉讼。当案件还处于诉讼期间时,贺某以伤情严重,家庭经济困难为由,向南沙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要求两被告先予赔偿医疗费1万余元及残疾赔偿金7.5万余元。
南沙法院初步审查认为,贺某以其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以及家庭困难为由申请先予执行,要求被告先予赔偿部分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保险公司对事故肇事车辆承保有交强险、商业险,且保险公司具备履行能力,故此,裁定保险公司先予执行,先行赔偿原告7万元。该裁定一经作出并送达给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无异议,已经主动履行。
南沙法院率先出台操作细则
据介绍,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以“标准统一为核心、调解前置为关键”,旨在维护当事人权益,减少诉讼案件数量,实现各方共赢。目前,南沙法院结合法院实际工作已制定了《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道交纠纷案件裁定先予执行操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该《细则》明确了先予执行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和申请流程。《细则》还提出,法院收到权利人的先予执行申请后,应秉持审慎的原则,可结合侵权人、义务人的答辩意见,着重审查医疗费票据的姓名是否与受害人一致、核实救诊时间与事故发生是否一致、伤残鉴定意见的真实性、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保险关系是否成立等。必要时,法院应征求保险公司等义务人对先予执行申请的意见。
答疑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有哪些?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所谓的情况紧急,主要是指下列情况: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先予执行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当事人之间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即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负有义务是明确的。
2.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案件的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
4.被申请人有履行的能力。
(信时记者何小敏 通讯员夏江丽 侯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