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二手房交易资金将有“支付宝”式账户
市民购买二手房可以自愿选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用账户划转存量房交易资金,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额外收取服务费,不得直接或间接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广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从24日起公开征求市民意见。房管部门表示,这一方式类似“支付宝”,它与网签、房地产登记等系统联网,二手房交易资金受房管部门、银行等监控。
税费外所有资金纳入监管
中介公司挪用存量房交易资金的情况曾经困扰着广州楼市。2008年初的创辉案,牵涉交易案例23宗,中介公司挪用交易当事人交易资金近300万元。自2008年起,广州开始推行由买卖双方自行通过银行办理资金托管的方式,防止中介公司挪用交易资金。
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推出了升级版的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方式,更加严格规范管理行政区域内的房屋交易活动。其中明确,由政府部门设立存量房交易资金专用账户,供买卖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资金的划转方式。
房管部门表示,这一方式类似“支付宝”,它与网签、房地产登记等系统联网,受房管部门、银行等监控,交易一旦产生就自动生成账户。
“支付宝”式二手房交易究竟应该怎么做,公开征求意见的办法对此进行了细化,并给出了详细的指引。
其中规定,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签署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款,包括定金、首期房款、按揭款、买受人为出卖人偿还的原贷款等,不包括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当支付的各项税、费。
中介不得代收二手房交易资金
按照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促成的二手房交易,应当书面告知交易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用账户划转存量房交易资金。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额外收取服务费,不得直接或间接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
二手房交易资金专用账户由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下称市交易监管中心)开立、公布和管理,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均可以开立专用账户,专用账户资金不得提现和挪用。
市交易监管中心与商业银行签订开立专用账户的协议,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机构信用代码证、基本户开户许可证、财政部门批件等资料在商业银行预留签章、开设1个专用账户,并设立与专用账户名称一致的子账户用于收取和支付存量房交易资金,专用账户资金不得提现和挪用。商业银行不得向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收取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收取的服务费。
该账户资金非市交易监管中心自有资金,不得作为市交易监管中心资金被冻结和扣划。人民法院在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案件执行中,涉及冻结、扣划专用账户中存量房交易资金的,商业银行应及时告知交易双方当事人、市交易监管中心,维护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二手房交易资金安全。
交易期间利息归谁要在合同里约定
市民在买卖二手房时,如果要选择专用账户收取和支付交易资金的,应当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所选择的商业银行、交易双方当事人各自收款账户、存款时间及方式、交易资金在专用账户收存期间产生利息的归属对象、划款时间等需要约定的事宜。
办法规定,交易双方当事人选择专用账户收取和支付存量房交易资金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当按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之前,由买家持《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及缴款通知书将存量房交易资金存入所选择的商业银行专用账户下设子账户。
如果通过贷款买二手房,市民该怎么通过专用账户支付交易资金?办法提出,买家办理银行贷款的,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前应当将首期房款存入所选择的商业银行专用账户下设子账户。获准贷款金额少于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贷款金额的,差额部分由买家在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之前,存入所选择的商业银行专用账户下设子账户。
此外,二手房买家如果代为卖家提前偿还原银行贷款的,应当按照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将还款资金存入所选择的商业银行专用账户下设子账户。银行则按照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将还款资金划转至卖家的还款账户。
随时可协商退出账户监管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规定了二手房交易资金退出专用账户的机制。也就是说,一旦买卖双方协商一致,也可共同向市交易监管中心申请,中途退出专用账户。交易双方当事人申请退出存量房专用账户的,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退款申请书、当事人身份证明,解除买卖合同、撤回登记申请或者不予登记的证明材料等。
对符合条件的,由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通知开户银行办理相关退出手续,开户银行将涉及的存量房交易资金原路退回。若交易双方当事人以现金存入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将涉及的存量房交易资金退回交易双方当事人预留账户中。
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房屋交易已终止、房屋买卖合同已解除或被确认无效的,买受人可以单方提出退出专用账户。
■提意见
征求意见的时间:2015年3月24日-2015年4月3日。
联系部门及方式: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联系人:左小姐,联系电话:83306662。
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公众可将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或邮寄(广州市中山四路芳草街26号雍雅园3楼存量房交易款监控部,邮编:510030)或传真(传真电话:83342565)形式反馈至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郑佳欣 李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