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二手房交易频现违约 法官说这几招可以防“小人”

08.04.2016  00:56

楼市火了,连一手房东也“眼红”了,眼见“有利可图”,不少卖方签了卖房合同后毁约,违约现象呈爆发性增长。

2015年下半年以来,深圳房价飙升,众多深圳购房者把目光投向了东莞的临深片区。塘厦、凤岗、清溪、黄江等地房价出现大幅度上涨,甚至“一天一个价”。眼见“有利可图”,不少卖方签了合同后毁约,由此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含二手房交易)也呈爆发性增长。

今日,市第三法院发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分析报告,报告显示2015年5月至2016年3月,该院管辖塘厦、凤岗、清溪、黄江等临深片区的民事审判庭共受理此类案件 338宗,对比去年同期68宗,增长近5倍

★案例1

签约半年卖方还不肯过户

2014年下半年,计划结婚的肖先生夫妇俩在塘厦镇寻觅新房,两人看中了地处塘厦行政中心区附近的一套三居室房子。2014年11月16日,在中介公司的见证下,夫妇俩跟房子的主人李小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并支付2万元定金。

按照合同约定,李小姐办好房产证后十个工作日内必须配合中介方办理相关手续。然而双方签订合同过了近半年,中介公司每找李小姐询问房子过户的事情,她便支支吾吾并借故推脱。后来,夫妻俩通过书面的形式告知李小姐,希望她能按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并给出了一个合理宽限期,但李小姐仍然没有如约办理。

买的婚房被无故毁约,现在想再以同样的价格再买到类似的房子已经是不可能的事,肖先生夫妇“闹心”得很。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李小姐作为被告,房地产中介公司作为第三人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并赔偿违约金1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小姐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判决解除三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李小姐退还肖先生购房定金2万元,并按照双方约定总楼价款838000元的10%支付违约金,即83800元。

★案例2

首付都给了,卖方还是反悔

2015年7月,凤岗的杨女士来到法院起诉,称其通过中介地产公司购买位于凤岗镇某小区的一套房屋。2015年1月26日,她和卖方袁女士及中介签署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转让价款89万元,按照付款方式约定,她已经支付了12万定金和首期款15万,余款正在申请 银行 放贷。

因受房地产新政影响,房价上涨,袁女士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放贷银行要求卖方提交相关资料,但袁女士却不予配合。对此,杨女士只好寻求法律途径,诉请袁女士继续履行二手房买卖合同,并配合过户。 

违约现象为何频现?

房价上涨差价远大于违约金

对于临深片区房价上涨引发纠纷的原因,市第三人民法院分析认为:一是当事人的诚信意识薄弱。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在楼价短时间飙涨的大环境下,房屋上涨后的差价往往大幅度大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违约金一般约定按总房价的10%至20%),而违约所带来的损失远远比不上违约可能带来的收益。因此,房屋出卖人往往选择违约,不配合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这也是引发此类纠纷的最主要原因。

二是合同约定不明确。三是共有房屋一方拒不同意出售。在二手房交易时,买方只和共有房屋的其中一个所有人签订协议,由于房价突然飙升,另一共有人便以未经其同意为由不同意出售,拒绝过户。

新闻 加点料

潜在购房人群应注意风险防范

房屋买卖双方订立合同时,应将违约责任明确细分,并适当提高违约成本。 ”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高发的原因,该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开展诚信普法宣传。二是完善房屋买卖合同的条款。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房屋中介公司房屋买卖格式合同条款的指导,提供各类适合本地政策及交易习惯的格式合同范本。 三是告知房屋出售方的法律义务。 提醒其在出售房产时,必须经得房屋的全部所有权人的同意,不能只是某一方与买方签订协议,或在出售时提供房屋其他所有人的同意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