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生二胎期间没薪水?企业约定被判无效

12.05.2016  09:40

东莞时间网讯 (记者  刘小利  通讯员  王创辉)怀孕女职工因法定事由被迫离职,仍享有产假工资及哺乳假工资。关于产假期间(包括生二胎)不享受工资待遇的约定无效。

昨日市中院发布第二批2015东莞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件。来看其中关于女职工生育、产假纠纷的两个案例。

/  案例  /

产假期间不享受工资待遇的约定无效

袁某某于2008年6月27日入职深圳市某百货有限公司东莞某商场(以下简称百货公司),担任人力资源部主管一职。2013年11月28日,袁某某向百货公司提交《请假单》要求休产假,休假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

2014年2月15日,袁某某产下一男婴。休假期间,百货公司未向其支付工资。因为在袁某某请假时,双方约定,因其属于生育二胎,所以不享受带薪产假。

袁某某主张,其生育二孩符合国家政策,其休产假105天,百货公司应向其支付产假期间工资。

东莞中院审理认为,《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中,并未规定生育二胎不能享受带薪产假,且袁某某生育二胎是经过计生部门审核批准的,并未违反我国关于计划生育的相关政策,即使袁某某在休产假前并未对公司提出的休假条件有异议,即双方约定了袁某某不享受带薪产假,该约定也是与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因此,法院认为,该百货公司需支付袁某某休产假期间的工资。

法官释法

女职工可依法休带薪产假

随着我国二胎政策的放开,关于生育、产假纠纷的案件将日益增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法律保护女性合法的生育权利,对女性生育给予相应的带薪产假的待遇,用人单位违背上述法律规定,与女职工签订排除法定带薪产假权利的条约均属违法。女职工仍可依照法律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休法定产假和要求支付产假期间的正常工资。

/  案例  /

怀孕女工被迫离职获产假工资

田某某于2008年11月26日入职东莞某纸品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纸品公司”),任行政部人事文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纸品公司没有为田某某办理社保,田某某自费挂靠其他单位参保。

2014年10月5日,田某某经医生诊断,确诊怀孕13周。2014年10月17日,田某某主张纸品公司  “没有办理社保”等原因被迫离职。田某某诉请纸品公司支付98天产假工资13230.77元、哺乳期工资4807.69元等。

法院认为,因纸品公司未为田某某办理社会 保险 ,导致田某某被迫离职。根据相关规定,纸品公司应按正常上班时间工资标准向田某某支付98天的产假工资及267天(365天-98天)的哺乳假工资。

一审判决后,纸品公司向市中院提起上诉。二审认为田某某依法享有的产假工资及哺乳假工资应由纸品公司支付,遂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女职工依法享有产假、哺乳假工资

本案中,纸品公司未为田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田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因用人单位过错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获得 经济 补偿金的情形。田某某被迫离职时尚处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仍需支付产假工资及哺乳假工资。这对于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资关系 健康 和谐发展都起到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