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涉及互联网纠纷案件协议书

17.09.2014  17:3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

调解涉及互联网纠纷案件协议书

 

加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纠纷中的调解作用,积极推动诉调对接机制的完善与发展,是人民法院积极贯彻民事诉讼法的调解原则、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的需要。创新和完善调解工作机制,对于缓解审判工作压力,实现司法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经协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进行相关案件的调解工作,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调解工作场所选址

调解工作场所选址由法院和中国互联网协会共同协商,既可设在法院指定的法院办公场所,也可设在中国互联网协会在法院当地确定的办公地点。

二、调解员的资格及选任程序

(一)调解员的资格

依照本规定担任调解机构调解员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1.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或中国互联网协会聘任的调解人员;

2.在互联网等技术或法律领域具备专业知识或商业实践经验;

3.为人公道正派,无不适合担任调解员的不良记录;

4.与案件当事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影响公正调解的其他关系。

符合上述条件,并担任社会职务的人员优先。

(二)调解员的选任

1.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向当事人公布调解员名单库,公开各调解员的身份、经历资料。案件委托调解后,调解员由各方当事人从名单库中共同选定或者由该中心指定。案件调解员经该中心指定的,经当事人书面确认后主持调解工作;

2.负责案件调解工作的调解员数量不限定为一名。

三、调解机构及调解员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一)权利

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及其调解员具有以下权利:

1.调解自主权。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自主进行调解;

2.调解方式的选择权。可以依据不同情况自行选择有利于解决纠纷的合法的调解方式;

3.调解方案提出权。在调解过程中,可以要求当事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建议或方案。在双方当事人都无法提出调解方案的情况下,可以提出建议性方案以供当事人参考;

4.调解方案的豁免权。调解过程中并无保证调解方案与判决结果一致的义务;

5.案件情况的知情权。调解员可通过接收当事人自愿提交的案件材料或者到法院查阅、复制案卷了解案情。

(二)义务与责任

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及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平等对待当事人,本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2.言行谨慎,避免当事人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

3.不得因当事人不愿调解而加以刁难,亦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以不正当的手段迫使当事人接受调解;

4.不得泄露与调解无关的案件情况、保守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5.调解中心和调解员违反上述义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调解纠纷的范围和程序

(一)范围

委托调解案件的范围包括广东省三级法院受理的至少一方当事人为互联网单位或案件争议的内容涉及互联网,且当事人双方自愿接受委托调解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互联网单位是指通过互联网或联结到互联网的局域网从事经营或开展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二)调解程序的启动

法院受理案件后,在送达《诉讼须知》时由法院向双方当事人告知本委托调解事宜。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案件,可通过以下方式启动委托调解:

1.当事人自行向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提出调解申请;

2.当事人通过法院向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提出调解的申请;

3.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主动要求调解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意的,由该中心进行调解。

(三)调解程序

经法院向当事人告知本委托调解事宜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按以下程序开展调解:

1.法院应当将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事宜记入笔录或将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书面确认函归入案件档案;

2.当事人自行申请的,应向调解机构提交调解申请书或填写调解申请表,其中应写明案号、案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及联系方式,可附证据材料和调解请求;当事人经法院提出申请的,由合议庭采取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调解机构,并附当事人信息;调解机构主动要求的,应向法院提交调解申请书或填写调解申请表,其中应写明案号、案由、当事人名称(姓名)、调解员姓名及联系方式;

3.调解工作所需的相关材料当事人可以自行向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提供,也可由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到庭查阅或复印;

4.调解中心受委托调解的期限一般为30日,自调解中心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经调解中心与审理案件法院、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适当延长;

5.调解活动一般在本协议“一、调解工作场所选址”规定的调解工作场所进行,也可在调解员、当事人选定的其他地点进行;

6.调解过程可制作调解记录,由各方当事人签章;

7.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的,应在调解中心的主持下签订书面调解协议,由调解中心向审理案件法院反馈调解结果并附书面调解协议原件一份;30日期限届满调解不成的,或期限未满但一方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调解机构应及时告知审理案件法院并终止委托调解,案件继续由法院审理;

8.当事人可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

五、调解的效力

调解达成后,原告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或由任一当事人依据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

六、期限

双方合作期限为三年,自协议签字之日起生效。合作期满,如双方无异议,可续订协议。

七、其他

1.  双方应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调解中心应准确统计调解案件的情况,每季度汇总向省法院通报一次。调解中心如果在调解过程中发现案件存在普遍性的问题,应及时与省法院沟通,共同研讨应对措施;

2.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涉互联网案件如涉及相关专业技术问题需要提供技术咨询意见的,可以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推荐有关技术专家;

3.双方可以在互联网科技知识、法律专业的培训、研讨等方面积极开展合作;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中国互联网中心各执一份。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互联网协会

                                       

签章:                               签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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