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震:《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解读
时间:2015年7月24日
嘉宾:黄震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教授,互联网金融千人会创始人、会长,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研究院院长
简介: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首次定义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并明确各互联网金融业态的监管职能部门。中国互联网金融有望由此告别“野蛮生长”时代,纳入法治化和依法监管的轨道。《指导意见》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怎样在互联网金融行业落实创新驱动战略,鼓励发展草根金融?中国访谈特别邀请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教授,为网友做详细解答。
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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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8日央行等10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互联网金融由此告别了野蛮生长的时代。《指导意见》具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又如何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落实创新驱动战略呢?中国网记者就此专访了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教授。
中国网:
黄教授,您好,非常感谢您接受中国访谈的专访,指导意见历经三年的酝酿终于落地,互联网金融也由此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时代,意见首次对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做了界定,您怎么看待这些分类的?是否全面准确?如何评价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呢?
黄震:
这是官方第一次明确界定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并且圈定了互联网金融的范围,明确了各种要监管的业态,我觉得这些分类是依据当前已经有的互联网企业做的互联网金融的业态和我们的传统金融机构要参与做的互联网金融的一些业态,基本上能够大体概括已经产生的、并且可以由监管部门来进行监管的业态。当然,也留有发展的空间、创新的余地。比如像跨境的支付平台,我们里面还没有出现。比如比特币这些已经出现的情况也没有规范。所以,我觉得对这些最新的形态还留有一定发展的空间,让它有一个观察期。
这个文件明确的一些新型的互联网金融的业态、形态和模式,也界定了传统金融做互联网金融的一些做法,特别是将互联网银行、互联网保险、互联网证券、互联网基金、互联网信托以及互联网消费金融明确写进了文件,这是互联网金融发展史上非常大的跨越。过去大家把互联网金融主要界定在第三方支付、P2P和众筹,这次把传统金融的机构做互联网金融的业态描绘清楚了。
中国网:
业界评价《指导意见》的出台是久旱逢甘霖,您怎么评价出台的时机?在您看来指导意见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
黄震:
这个意见确实在大家千呼万唤后出来了,也是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两个方面都期待的文件。一方面是创业草根期待做互联网金融,他们需要一个文件和法律规范,找到一个“婆婆”监管部门。另一方面是传统金融机构想做互联网金融要有一个路径,明确他们做的边界在哪里。所以,这两个方面都在等待,终于见到了锤子落地。
这个文件是官方第一次全面系统的阐明了我们的态度、原则、要求等,可以说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和新起点。有人说是 “基本法”,“基本法”可能有一点高,但它是我国官方的、全面系统阐述互联网金融的规范性文件。
中国网:
还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黄震:
非常明确和清晰的表达了官方的意图和要求,所以对互联网金融的影响非常重大,也是长远的。当然可能它是个官方文件的1.0版,以后可能还会有迭代发展改进的地方。
中国网:
之前您也评论过互联网金融曾经是无准入门槛、无行业规则、无监管机构,有了这一份指导意见之后,是否可以有
黄震:
对于我们过去描绘的P2P、众筹,他们是需要有规范有门槛有主管机构的,这次终于得到了解决,明确P2P由银监会主管,众筹由证监会主管。另外一些传统金融机构做的由原有的金融机构的主管,所以,监管机构的责任分工已经明确,解决了这个问题。
另外有一些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有部门规章,出台实施细则,比如P2P到底将来的准入门槛怎么样,行业标准怎么样,行业规则怎么样清晰界定,这还需要我们有关部门进一步的调研和落实实施细则。
中国网:
意见中将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放在了首位,怎样才能真正落实创新驱动战略,支持小微企业的草根金融,您有哪些建议?
黄震:
我国为了适应新常态,在这个情况下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金融领域中也应该有相应的规定和行动。所以,这次实施落实互联网金融创新,也是适应和进入新常态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举措。有三个方面。
第一,对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金融支持方面,要扶持小微企业融资、解决小微企业各个发展阶段的融资问题。通过小微金融创新可以更好的提供服务,特别是小微创业者可能没有抵押品,这个时候通过信用借款来支持他们的发展。目前有一些新的,比如P2P提供融资的机会,或者众筹提供融资的机会,这些对创业者是一个很好的新的尝试。
第二,互联网金融领域本身也是一个老的创新创业的领域,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通过这些技术支持多种平台相互链接,形成互联网金融的生态和服务体系,这里面有大量的创新创业的机会。
第三,这次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也提到了金融机构一些金融支持的新的做法,比如说要鼓励社会资金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及投资基金这种方式,并且明确可以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平台到创业板和主板上市,这是一个非常大的鼓舞。对创业者指明了一个发展的方向。
中国网:
此次文件强调的是分类监管,对不同的业态做了不同监管部门的具体的分配,您怎么看待这样分类监管的方法,有何利弊?对于一些跨界性的综合类产品应该如何操作呢?
黄震:
中国当前的金融格局是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在这个结构没有改变之前,对于创新的互联网金融,我们主要是采用纳入式的监管,把它放入原有的监管体系中去。这个过程中,对于互联网的跨界性,又和金融有所不同。比如有一些产品一下子涉及到好几个部门,跨界监管各个部门的协调联动能否跟上,这是考验我们监管的一个重要问题,同时,每一个产品都要做好多部门的监管,有关的报备或者审批也拉长了创新的时间。在目前跨界产品还不是太多的情况下,这个应该还能适应,,今后跨界的产品越来越多,可能联动部门越来越多的时候,可能会采取协调创新、创新监管,更多要走向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现在主要还是采用的机构监管,管机构,以后更多的管行为,管功能,管数据,以这种方式来监管。
中国网:
未来如何能够将意见办法有效的贯彻到互联网金融企业,推动行业的健康成长,如何进行落实和细化?
黄震:
首先是各个部门应该进一步去调研有关的业态和模式,在分工范围内做一些文件细则的调研起草和检验,并且尽快出台细则实施文件。
第二,要更多的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推动社会组织或者互联网金融协会、商会、学会来参与指导意见的落实,通过一些行业的组织,出台一些行业的公约、准则来细化指导意见。
第三,最重要的是企业要学习领会指导意见的精神,练好内功,把自己阶级的产品、服务、流程规范做出来,并且去对标我们的指导意见和未来的实施细则,这样就能够层层落实到行业和企业中去。
中国网:
作为互联网金融中最活跃的业态,《指导意见》中对P2P股权众筹的表述也是备受关注,这两种业态的定位和规范有哪些值得关注的点?体现了怎样的导向呢?
黄震:
对于P2P文件明确定位是一个信息中介,这就排除了以前有一些想做信用中介甚至想做资金中介的平台的冲动,并且在资金托管方面也明确了由商业银行,做第三方资金的存管安排,这是非常好的信号。对于P2P平台规范发展以及健康发展都有着非常大的促进作用。对众筹也是一样,定位于信息中介平台,不做征信等这些服务,这样防止他们涉嫌或者落入到与非法集资的一些活动中去,避免了这种风险。
还有对这两类平台明确了监管部门,因为有P2P有银监会,股权众筹就有了证监会监管,这就有了责任主体来实施对它的监管,有利于今后遇到什么问题及时进行沟通协调,降低了很大的风险。
中国网:
有人担心意见出台后会对已有的互联网金融产品造成打击,比如第三方的网上支付平台,您对此怎么看?这个意见规范是打击多一些?还是推动多一些呢?
黄震:
这个意见对于第三方支付有一些表述,特别是要求不得夸大支付的功能和作用,并且明确第三方支付是做电商支付和小额支付,这确实回到当年央行给第三方支付发牌照的初衷上。但如何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大趋势,让第三方支付发挥它的作用,可能希望在以后的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中进一步调研和明确。从目前来看,它是抑制了第三方支付做更多的创新尝试和做大额的理财的支付的冲动,可能也不利于他们短期的发展,但是长期来说,究竟怎样定位它的功能,还要看未来的实施细则。
中国网:
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会对实体经济带来怎样的影响?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很强的普惠和平权的特质,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环境下,意见的出台会给小微企业带来哪些影响和机遇呢?
黄震:
互联网金融发展以后给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的平台,提供了更多的融资机会,过去我们说有两多两难,一方面社会资金很多,形成了一个资金堰塞湖,但找不到通道,现在通过互联网金融这一通道能够疏解出来,让它有了投资理财的渠道。
第二方面,融资者有了更多的融资机会。小微企业创业者通过P2P众筹,甚至其他的一些,比如说像供应链金融等等这些方式来取得一些新的融资方式,我觉得非常有利的支持了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当然这个过程还刚刚开始,以后可能还有基于手机的更便捷的创新产品推出来,银行贷款也出来了,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基金都成为互联网金融主体,供给端会更多。
中国网: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数据,截止2014年年底,我国网民的规模已经突破了6亿人,而使用网上支付的用户规模更是达到了3亿,《意见》对于普通居民的“钱袋子”会带来怎样的影响和保障呢?
黄震:
现在大家都有了投资的意识,进入一个全民理财、全民投资的时代,但是老百姓的选择有一些困难的地方,如何识别这些平台是否规范,投资是否安全可靠等等,有了这个《指导意见》以后,提供这些投资者一个识别的标准。比如是做信息中介还是信用中介,这种众筹是不是符合文件的精神等等,有一个识别的依据。
第二,通过这个文件出台后可能会有更多的创新创业平台出现,为我们提供理财的机会,另外传统金融机构也会借助互联网,为普通老百姓提供更多的投资理财的渠道,给老百姓带来更多的选择,有利于我们通过互联网提供普惠金融,让老百姓享受制度红利。
中国网:
由于传统的金融效率偏低,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呈现了典型的后发优势,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我国P2P行业的成交量已经超过了3000亿元,余额宝的规模更是超过了6000亿元,您怎么看待和评价我国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发展前景和市场规模呢?
黄震:
中国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在一个过去存在金融压抑的问题上,传统金融不能充分满足居民金融需求的情况下才有了互联网金融创新,弥补这一空间,从而爆发式的发展。中国互联网金融有了广大的居民,众多的网民的支撑,所以它的发展速度呈现几何式增长。与西方相比,西方传统金融服务已经相对比较互联网化了,也比较普及了,中国这些年通过互联网企业的快速发展,创新了一些金融服务,满足了部分居民的需要,但是还更需要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化,用互联网技术和工具来满足广大居民的需要,这是和西方不同的。我们过去做得不够,现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等也应用了互联网,尽快满足我们的各个层面的居民的需要。
第二,广大居民过去对于金融的知识不足,通过互联网可以快速的普及,通过互联网搭建的第三方的服务中介来提供专业的、细分的服务,这种机会也会很多。像美国原来在这些方面已经做了很多,他们第三方的金融服务机构很多。中国在这几年中接触互联网工具,利用互联网平台,提供各种支撑服务或者评价服务会越来越多,这会逐步出现。所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助于中国快速实现金融的发展,甚至有人说可能有弯道超车的机会。当然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还有很多方面要继续学习和借鉴美国的经验。但是在这个时候又出现了一个对标,有些东西是中国独创的,找不到所谓的美国标准在哪里,这时候需要我们自己提炼自己的标准,以用户为中心,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找到中国标准和中国的模式。
中国网:
和西方国家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相比,我们具有怎样的特点?西方国家的监管方式是否有一些可以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
黄震:
西方在这些年互联网金融领域也是发展非常快,尤其是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美国是把这些创新的互联网金融的形态很快纳入到他们传统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去,比如他们的P2P很快就纳入了他们的证监会监管,众筹也是很快纳入了监管体系中去。英国是采用的先行业自律,发展行业协会,然后观察一段时间以后成熟了稳定了,再放到有关的部门去监管,这是对于如何进行监管方面。
另外,他们更多的着眼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出台了一些有关的规范和办法。通过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支持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这也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综合他们这两种不同的模式,我觉得中国现在是在介于这两种模式之间,可能创新出一种中国模式。我们前面的发展也是观察了两三年,从2013年到现在, P2P、众筹也没有明确哪个主管机构,当然行业协会也是一些地方先成立了,国家还没有成立。通过地方和中央的双重互动,通过行业协会和监管部门的互动,寻找到我们的监管的方向。同时,我们综合的把两个方面的优势都发挥出来,今后还会一方面把它纳入监管部门的体系中去,同时又会发挥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作用。我觉得是一种综合式的,借鉴英美的优点,同时发挥中国的特点的这样一种新的监管方式。
中国网:
谢谢黄教授,感谢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