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红漫:互联网金融发展倒逼法律明晰细则

18.06.2014  13:00

  游走在法律盲区中的股权众筹业有望被监管“收编”。据悉,证监会主席肖钢近日对两家以股权众筹融资为主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了调研,而相关监管规则也正在抓紧研究制定中。

  主管部门着手为股权众筹融资拟定监管框架意味着对这一金融创新模式的基本认可。事实上,众筹模式数年前已在欧美国家风靡,因其具有明显的草根特征而广接地气。直白地讲,股权众筹就是借助开放的互联网媒介,为创业者提供一个全面展示项目和低成本资金融通的平台,以帮助自有资金不足的人们快速实现梦想。海外实践表明,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员,股权众筹的活跃对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也促进了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完善与社会经济活力的增强。

  值得一提的是,当下决策层要求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政策指向逐步清晰。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加大了“定向降准”措施力度,对发放“三农”、小微企业等贷款达到一定比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降低准备金率。从功能上讲,股权众筹是对接投资者与创业者的高效融资展示平台,不仅是坊间投融资需求释放的新兴载体,也与提振实体经济的产业调控基调相吻合,是为其受到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关注的重要原因所在。

  应当指出的是,金融创新在锋芒毕露、蕴含强大生命力的同时,各种风险也如影随形,需要通过适度的监管约束予以指引。对于股权众筹融资而言,其向不特定人群公开募集资金、以分红作为回报的运作方式,很容易触及国内非法集资的高压线。其实,在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背景下,已有一些民营企业家为了生存不惜试水私人借贷等灰色领域,最终因非法集资罪而经历牢狱之灾。根据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但由于相关法律对于“存款”的概念界定、波及对象的认可范围、触犯《刑法》的必要条件等核心问题并无进一步明确解释,难免导致非法集资罪的定罪和量刑充满争议。

  此外,股权众筹融资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将会被视为证券发行行为,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才可继续营业。为了规避这些监管约束,股权众筹平台往往通过先组建合伙企业吸纳投资人、再以企业法人的形式入股创业公司,以此突破《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条款的限制。但显然,股权众筹融资难免要战战兢兢、小心谨慎,以避免与既有法规发生正面碰撞,而这种不确定性正成为束缚其做大做强的一道羁绊。就此而言,对于日新月异的互联网金融创新,相关监管也应与时俱进,包括修订法律概念,将证券定义从狭义的有价证券向金融服务延展;对非法吸收存款做出细化解释;对新诞生的股权众筹融资做出权威定义等工作当尽早落实。只有清晰树立起合法、合规的标杆,股权众筹平台才可能收起忐忑心情,沿着正确路径坦然运作。

  除了合法身份的确认外,股权众筹融资的平稳运营还需要把控好风险管理。诸如相关监管制度须对单个项目融资上限、单个投资者投资额度等给予一定限制;对于创业项目的披露内容及详尽程度也要做出分级规范;对于互联网平台自身的信誉度、资本实力以及从业能力做好评估和考核等。监管触角的全面布控将有助于加强对投资人经济利益的保护、防止融资方及融资平台道德风险的爆发。当然,股权众筹融资的生命力在于创新,相关监管应在明确底线的基础上鼓励其积极探索,让这个新诞生的投资天使在边界之内畅快飞翔。(作者系经济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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