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部署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
《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省政府令143号)出台后,我省高度重视并着力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开始在梅州市、韶关市试点政府举办的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部署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目前,全省共有178所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为全面开展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积累了经验。
2013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我省底线民生保障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3〕111号)指出,保障与改善民生是政府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底线民生是民生工作的重中之重,要突出重点、守住底线,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按照“稳高、托底”的总体思路,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今年,省政府将理顺敬老院管理体制列入了2014年省政府重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全省80%县(市、区)理顺政府举办敬老院的管理体制。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按时完成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省编办与省民政厅在总结梅州、韶关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认真研究探索制定我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的政策措施,下发了《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的通知》(粤机编办发〔2014〕70号),对全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提出了要求:一是要准确把握登记范围。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核定编制。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依法申办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不核定编制。二是要切实规范登记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登记审核工作,重点审核其是否具备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条件,做到成熟一所、登记一所,切实为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能力和水平提供制度保障。
粤机编办发〔2014〕70号文的出台,为我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提供了政策支持,取得了良好的开局。下一步,我厅将研究出台开展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登记条件、登记程序、年检程序及具体工作要求,大力推进我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