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五华一庭长为完成指标违规立案45宗

16.10.2015  12:05

   虽分文未贪,却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刑两年

  梅州市五华县一法庭庭长为完成法庭的案件指标数,竟违规立案45宗,结果以滥用职权罪被判有期徒刑两年。

  被告人甘某,自2009年6月开始在五华县法院龙村法庭任庭长。2011年6月至2012年4月间,钟某(另案处理)为了规避深圳市有关限购房屋的政策规定,帮助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人实现房产过户并从中牟利,与甘某联系,约定通过虚假民事诉讼的方式实现房产过户,即先由钟某提供房屋买卖双方的身份信息及相关受理案件所需的证据、民事起诉状等材料,虚构买方与卖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及管辖法院。甘某根据上述材料,在买卖双方均未到龙村法庭参与诉讼的情况下进行违规立案,并制作了相应的《民事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到深圳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办理相关房产过户手续。

  庭上,据甘某供述,钟某分两次拿来45宗案件到龙村法庭立案,并找到自己办理。甘某表示:一方面考虑到可以完成法庭的案件指标数,另一方面与钟某较熟,关系比较密切。所以在明知这些案件是虚假的,也予以立案。

  在办理上述虚假诉讼案件的过程中,甘某以法庭的名义,在2011年8月和2012年4月底,分别收取了钟某支付的赞助法庭办公费2万元和5000元赞助费,并记入法庭收支日记账用于法庭开支。

  2013年6月9日,甘某在五华县法院开展的自查自纠活动中主动交代了上述事实后,将上述款项上缴了五华县法院纪检监察部门。2014年1月17日,甘某接到通知后主动到五华县检察院交代了犯罪事实。

  一审判决:甘某的行为致使国家税收损失超过150万元(买卖双方以此方式约定的交易价远低于市场价和双方实际交易价),并影响国家对房屋市场的调控政策,构成滥用职权罪。鉴于其自首且并没有从中获取个人经济利益,可减轻处罚。因此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

  对此甘某不服,认为一审法院量刑过重,上诉请求使用缓刑。广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周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