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将完善 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从地方实践来看,探索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已经在地方有所探索]
10月29日公布的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提出,“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我国国有资产包括经营性国有资产(含国有金融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随着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国有资产规模不断扩大、质量不断提高,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此前,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这既是对十六大以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取得成效的充分肯定,也是对进一步加强各类国有资产监管作出的重要部署。
今年下半年公布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也强调,以管资本为主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稳步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具备条件的进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其中,探索实现国有资产监管的全覆盖,防止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条块分割,为在更大范围优化配置资源、提高国有资本运行效率、加快资源整合和企业重组、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创造有利条件。
从地方实践来看,探索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已经在地方有所探索。
地处中部的湖北省就已经推进省直机关企业脱钩改制、探索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建立了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委托管理”的体制。
江西省今年召开了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推进会,并要求除江西省属金融、文化等特定领域经营性国有资产,以及省财政投资集团公司、省行政事业资产集团公司和授权监管的省铁路投资集团、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省水利投资集团、省旅游集团资产外,其他省属经营性资产一律与原主管部门脱钩,移交江西国资委统一监管。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国资改革,财政部今年9月也公布了《关于征求深化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方式改革意见的函》,要求各部门提交开展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展及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对下一步工作建议。
其中,财政部重点关注三类问题,一是审批流程是否科学合理?二是审批授权额度是否能保障部门和单位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三是其他方面的问题。
此前,有专家建议,为了加快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需要根据各类国有资产的属性和监管特点,加快制定各类国有资产监管的法规规章,形成比较完善的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实现国资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和体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