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类人群本月起免收垃圾费

04.06.2014  10:51

  《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日前发布,办法中规定了收费群体范围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计征方式,明确规定收取了生活垃圾处理费后不可再以其他名目收取与生活垃圾有关的费用。五保户、低保对象等五类人群将免收垃圾费。该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 0 19年5月31日。

  办法规定,在东莞全市辖区范围内,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本市户籍居民和暂住人员,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对五保户、低保对象、本市户籍及驻莞部队的残疾军人、革命烈士(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孤老优抚对象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不过,该管理办法要求,各镇街应按规定确定减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对象,不得随意扩大减免范围。

  南都记者注意到,本办法中所称的生活垃圾,不仅包括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垃圾,还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但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而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所发生的费用。

  该管理办法要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可按照每户、每人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营业面积或用水量折算等计收方式制定,但不得对同一对象采取多种方式重复计费。

  此外,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一旦违反规定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的行为,物价局将依法严肃查处。对挤占、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也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记者张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