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对药品交易中第三批未按合同供货的药品品规及相关生产企业进行处理的通知

22.09.2016  10:11

粤卫函〔2016〕1152号

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经核查,我省药品交易中第三批未按合同供货企业公示截止后,仍有部分被医疗机构投诉的生产企业未按药品购销合同品规供货,违反了《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现依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取消未按合同供货的生产企业所涉及相关品规(共17个,详见附件)两年内在我省的入市交易资格。
      以上处理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生效。处理中涉及的已签订药品购销合同的成交生产企业品规,合同仍然有效,直至合同履行完毕。对于其中符合替补要求的品规,由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按照《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不供货等违规行为处置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函〔2016〕113)的相关规定处理。
     
      附件: 第三批未按药品购销合同供货生产企业所涉及相关品规名单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