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楼时未开通燃气 开发商被诉违约赔了住户9000元

18.10.2014  13:27

   东莞时间网讯 李某夫妇在塘厦镇购买了一套住房,但收楼时却发现没有按合同约定开通天然气,李某夫妇遂将房产公司告上法院。昨日,记者从市第三人民法院获悉,因房产公司违反合同约定,被判令按合同约定赔偿李某夫妇违约金9000元。

  2012年5月,李某夫妇与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房产公司应当在2013年5月28日前交房,并承诺水、电在交房时达到使用条件,电话线路、有线电视线路、燃气线路安装到户内,由李某夫妇申请开通。

  购房合同同时约定:房产公司违反上述约定应按日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李某夫妇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房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2013年5月28日前交付了房屋。但李某夫妇收楼时发现,燃气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因协商未果,李某将房产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违约金9000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房屋交付时燃气线路应当安装到户内。法院通过调查,最终认定涉案商品房的燃气在2013年5月28日商品房交付时尚不具备交付条件,至2013年8月25日暂定通气时,已延迟交付89天。

  法院遂依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判房产公司应支付李某夫妇违约金为9000余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