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残 未判保险先赔

07.07.2018  07:07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夏江丽)未成年的贺某遇交通事故伤情严重,案子诉讼期间,其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申请先予执行。南沙法院日前对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先予执行裁定,裁定被告保险公司先行赔偿70000元。据了解,这是全省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中作出的首宗先予执行案例。

  麦某驾电动车携未成年的儿子贺某与黄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麦某、贺某受伤,其中贺某左腿畸形缩短,股骨下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2018年6月8日,麦某及贺某分别向南沙法院提起诉讼。当案件还处于诉讼期间时,贺某以伤情严重,家庭经济困难为由,向南沙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要求两被告先予赔偿医疗费10809.63元及残疾赔偿金75368.6元。

  南沙法院初步审查认为,原告以其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以及家庭困难为由申请先予执行,要求被告先予赔偿部分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被告保险公司对事故肇事车辆承保有交强险、商业险,原告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保险公司具备履行能力,故此,裁定被告保险公司先予执行,先行赔偿原告70000元。该裁定一经作出并送达给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无异议,已主动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