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探亲假要有这些条件

09.11.2015  19:44
1981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其中列明,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3个条件。

  探亲假界定之问

  ■一高薪白领赴欧洲旅游遭公司解雇引爆舆论关注

  ■法院审理认定,宋某属滥用假期,公司解雇合法

  ■坊间热议,探亲假实施细则尚存漏洞和界定分歧

  近日,“外企白领请探亲假出国旅游被炒鱿鱼”的新闻,刷爆朋友圈引发舆论关注。事情经过是这样的:某外企白领宋先生向单位申请探亲假获批准,但他并没有回家探亲而是远赴欧洲旅游,公司得知情况后将其解雇。之后双方诉至法院,最终法院认定:宋以欺骗手段出游构成旷工,公司解雇合法。由此,宋先生失去一份月薪高达5万元的工作。

  不过,记者经查证获悉,宋先生并非单单因“假探亲”遭公司解雇。判决文书显示,作为劳动合同纠纷案的被告,其实际被指在工作期间涉借探亲之名,出国考察与公司业务无关的珠宝生意。然而,抛开当事人宋先生被解雇的背景,国务院1981年出台的“探亲假”在现实中往往“名存实亡”。这一假期究竟该怎么休才“合法合规”?随着时代的发展该法规在具体实施细则上,尚存在漏洞和界定分歧。

   解雇真相

   探亲期或涉违背本职工作

  本报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到了宋先生被解雇案的详细案情。据上海市黄浦区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文书显示:宋先生是北京一家知名数码产品外企中国总部的部门经理,2007年7月他被派往上海分公司工作。据双方签订的一份2012年1月至2015年1月的“劳动合同”,宋每月月薪5万元,并享有每年一次的探亲假(17天)。

  2014年7月,宋先生向部门上级提出休探亲假,探亲时间为7月28日至8月4日,上司批准了其休假申请。之后,宋并没有回北京探亲,而是于7月28日从上海离境前往意大利,并于8月4日从意大利返回了上海。回沪后,公司对宋的做法提出异议,认为其行为构成虚假陈述、欺骗公司及旷工。不久,该公司便先面谈后通知工会,解除与宋先生的劳动合同,不给任何经济补偿。

  2014年11月,宋先生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做出裁决,公司应支付2014年10月至劳动合同期满的工资及为休年假工资。此后,公司因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支持仲裁裁决做出的结果。不过与网上所载因“借探亲出国旅游”被解雇的报道不同,羊城晚报记者校阅判决书发现,作为被告的宋先生:其被公司起诉指存在三大“严重违纪”行为,进而导致被解雇——

  一是向公司申请的探亲休假,实际却与他人赴意大利考察珠宝生意,其行为构成虚假陈述及旷工;二是将原告公司的摄像头、摄灯、装饰画转至其与他人新开的公司,并将租赁用于做珠宝生意的别墅转租给原告赚取租赁费,被指严重违反诚信与职业道德。另外,其被指涉及在工作期间,与下属员工通过邮件探讨珠宝生意,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行为。

  法院受理后,并未对原告起诉的违纪内容进行调查。不过一、二审法院就针对起诉的第一项内容,经审理均认为:申请的是探亲实则出国旅游,宋违背诚信构成旷工,公司解雇合法。

  11月8日,记者试图通过宋先生的两审代理律师与之取得联系,但宋拒绝了采访。判后法院主审法官向媒体释疑称,探亲假是单位给符合一定条件员工的福利待遇,并非人人可享。设定探亲假就得用于探亲,专与家人团聚。宋请探亲假却出境旅游,属滥用假期且违背诚信,故判定为旷工。

   法规普及

   享受探亲假 条件应如下

  1981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其中列明,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2)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

   (3)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假日团聚的。二是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也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此外学徒、实习生、见习生等不享有此假。

   休假现状

   探亲 出游”是通行规则

  宋先生的个人遭遇,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全民热议。这一本来就是很少人能享有的假期,在现实生活中又是如何的呢?记者采访发现,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大多数职工没休过探亲假,国务院出台的这一休假待遇在现实中往往“名存实亡”。在商业发达的上海,来自上海市总工会的统计,2014年上海有近90%的职工未休过探亲假;二是即使休,“假探亲真出游”实际是很多年轻上班族的通行做法。

  记者留意到,国务院在1981年出台“探亲假”的相关规定后,一些省份针对一些不适用于当下的规定,做过相关调整出台新规。比如广东省1997年出台《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在此规定中,原来之适用于国有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扩大至所有企业。期间,又尝试把探亲假与休年假结合起来,得到社会好评。但尽管如此,探亲假对大多数职工而言仍是“稀缺假”。

  周宁(化名)是广州番禺区地税局一名公务员。她称,入职几年来,知道有这个假却一直没敢请,单位是“一个萝卜一个坑”,走了担心工作没人做。而且,即使请领导也未必乐于同意,且现在大多数单位将工资、奖金、升职都和绩效或表现挂钩,拖了后腿自己也不愿意。周宁介绍,一般单位同事采取的折中方式是休“年假”,“忙得没时间看妈”成为大家的一句调侃语。而当记者采访公交集团的司机和广州石化的职工时,有人甚至不知道还有“探亲假”。

  陈康明在广州一家省属事业单位上班,未婚的他家在四川。其称自己一年前请过一次“探亲假”,但由于单位工资发放制度是“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去年10月请了20天的探亲假后,导致当月只有基本工资,损失有点大。此外,他向记者透露另外一个细节,去年20天的探亲假,回到四川后,他花了一周用于旅游,后面的13天才回家陪父母。“本来假期都不好请,父母也赞同我出去走走。

  来自佛山美的集团旗下的两名职工称,他们的探亲假也采取了“旅游探亲”的组合方式。前提自然是少了当月的绩效,但领导并没有反对这种做法,在其单位同事中这种做法是通行规则。

   界定分歧

   探亲假”实施有三大滞后性

  “探亲假”从1981年实施至今,已经过去34年。但由宋先生的个案引发的具体实施细节的追问,记者看到仍存在若干争议。统观“规定”,其对探亲假的申请人主体和时间、事由条件做了界定,但仍然存在三大滞后性。正由于此,导致社会争议不断。

   首先,申请人是否一定要回到“探亲对象”的户籍所在地? 一个显而易见的现象是,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作为探亲对象的父母或者配偶,并非一定居住在户籍所在地。陈康明表示既然是探亲团聚,申请人肯定是去到团聚的地方,而未必是户口所在地。这个怎么解决或者界定才算将“探亲假”用在合符规范的地方,从目前的规定看没有答案,旧的内容存在滞后性,应该给出一个标准。

   其次,如果探亲假带父母或者配偶出游(不分境内、境外),是否算“违背诚信”? 周宁称,与过去20年的情况不同,现代上班族拥有更多出行远游计划,尤其带上父母或者配偶,这种现象不再少数。如果不对此进行界定,一律认定探亲期间的“旅游”违背初衷,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周宁还表示,宋先生个案的判决意义在于“探亲假”的享用要实至名归,但现实的冲突和新情况也要给出解释和认定。

   第三,如何确保“探亲假”实施的灵活性与弹性? 现实中,由于探亲假往往 “名存实亡”滞后与落实难并存,一些人建议废除之。不过记者留意到,2012年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据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劳动关系学会副会长冯喜良介绍,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人人口已达2.12亿,占总人口数15.5%。

  现实既存,当不可废,但怎么解决好这一问题?对此,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教授称,市场经济实行多年后有了年休假制度,继续简单地强行推行原有的探亲假或者简单认为废除,都不合适。他认为要对探亲假进行改革,保持其实施的灵活性与弹性,“一要保障劳动者休假探亲的权利,二要不给企业带来负担。结合实际兼顾两方进行改革。”而目前可行的方法,就是探索探亲假与年休假如何结合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