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定领导干部亲属干预检察机关办案也要记录

07.11.2015  10:37

  广东省检察院出台细则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

  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通讯员韦磊报道:广东省检察院6日出台了贯彻执行中办、国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称“两个规定”)的实施细则。它明确了可以干预案件的“领导干部”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范围,规定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也要记录。专家表示,实施细则是对“两个规定”及最高检、广东省有关规定的细化。

   领导干部”含公司企业国家工作人员

  实施细则明确: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检察机关办案活动的,适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办案活动规定。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适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规定。

  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适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规定。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干预、插手、违反规定过问司法办案活动的,同时适用“两个规定”。

   检察院领导想提“指导意见”不能口头

  实施细则要求,对领导干部干预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及时、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另外,所有领导干部干预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所有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的行为,都应当记录。

  对领导干部以组织名义向检察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在案。

   记录口头过问要还原现场,在场者签字

  实施细则规定,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事项:干预、过问人姓名、所在单位与职务,干预、过问的时间、内容和形式,记录人姓名。对于通过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干预、过问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的,还应当备注信息存储介质情况。对于以口头方式过问具体案件的,还应当备注发生场所、在场人员等情况,其他在场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规定还明确,对所记录的其他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线索,记录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线索告知过问人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

   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记录并一式两份

  实施细则规定: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记录干预、过问司法办案活动情况。确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及时记录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由纪检监察部门代为记录,事后记录人本人签名确认。

  检察人员应当在记录且签名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将一份记录材料送办案人员存入案件卷宗副卷,另一份同时送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移送的,应当报告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事后及时移送。

  一经记录则任何人不得涂改、转移、调换、隐匿、销毁记录材料。记录材料一式两份,一份由办案人员存入案件卷宗,另一份由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保管,非因组织开展调查需要,严禁复印、外借。

  实施细则规定,检察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干预或致冤假错案时要立即报告上级

  实施细则规定,有如下情形的,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应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立即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要求检察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法定程序,限期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可能造成冤假错案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所涉案件被媒体曝光,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其他需要立即报告的情形。特殊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直接报告同级党委或者上级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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