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子非亲生拒付抚养费 六岁儿子将父告上法庭

24.05.2017  13:13

南方日报讯 (记者/毕式明 通讯员/黄健婷 林倚萍)王某怀疑儿子非亲生而拒付抚养费,被六岁的儿子告上法庭。近日,韶关翁源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原告王某文由其母亲林某抚养,被告王某从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向王某文支付500元抚养费,至年满18周岁止。

2010年下半年,王某与林某相互认识后产生好感,于不久后确认了恋爱关系并同居。2011年12月19日,林某生下原告王某文,《出生医学证明》中写明,母亲是林某,父亲为王某。王某文出生后,林某与王某虽仍未进行结婚登记,但始终维持同居生活。直到后来,双方因发生矛盾而分手,林某才独自带着王某文回到娘家生活。2016年8月9日,王某文(法定代理人为林某)向翁源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决原告王某文由其法定代理人林某抚养,被告王某按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800元。

王某辩称,王某文可能非其亲生儿子,其应当不用承担王某文的抚养费,并希望通过亲子鉴定来决定是否承担抚养责任。但其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法》第25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并且,据有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王某虽对亲子关系提出质疑,但未及时提交相关证据,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李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