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13名“蛇头”因2年组织459人偷越国境获刑
通过骗领签证、伪造签证,恩平人岑某等13人,2007年以来非法组织459人偷越国境(其中318人偷渡成功),从中获利约千万元人民币和近500万美元。近日,江门中院对两宗团伙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进行宣判,13人分别获刑十三年六个月至缓刑不等。据了解,这两宗案件是目前全省组织偷渡人数最多的案件。
罕见
两案组织偷渡人数全省最多
恩平市君堂镇新塘村村民阿朝听说到国外打工很赚钱,便开始到处找寻出国门路。2012年11月,他通过同村兄弟的帮助,辗转联系上了“蛇头”,花费了10多万元,以办理旅游签证的方式成功偷渡到巴西打工。和阿朝一样想出国打“洋工”的人有很多,于是便有人做起了帮助他人偷越国境的犯罪活动。
江门中院主审法官介绍,尽管这些年来江门市公民非法偷渡类案件屈指可数,但近期宣判的两宗案件,非法偷渡的人员却达到近500人,成功出境的人员就有318人,是目前广东全省组织偷渡人数最多的案件。从侦查情况看,这两宗案件组织严密,分工明确,非法出境成功率很高,是这些年来罕见的。
第一宗
两年非法组织228人偷渡,169人成功出境
江门中院审理查明,从2012年开始,台山人赵某、谭某纠集容某、苏某二人,与境外的朱某(另案处理)等人合作,通过办理俄罗斯或者古巴旅游签证的方式,组织他人偷渡到巴西、古巴等国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其间,容某、苏某等人主要负责接收偷渡人员的护照、证件等资料,办理第三国的虚假旅游签证,组织、带领、指引偷渡人员前往国内出境口岸,并传授应对出境边检问话技巧等等。
赵某、谭某则负责和朱某保持联系,与其共同把握组织、指挥、实施偷渡活动的整个过程,并在偷渡人员成功到达目的地后,及时收取偷渡费用每人10万至10.3万元人民币。
另外,2012年10月以来,赵某、谭某等人又与郑某合作,组织他人偷渡至哥斯达黎加和巴拿马两国。他们通过帮客人办理韩国签证,出境到韩国后,从韩国前往哥斯达黎加,如果要去巴拿马,再在哥斯达黎加办手续去巴拿马,成功后分别收取偷渡人员每人1.8万和2.1万美元。
经审查,赵某、谭某纠集容某、苏某等先后共组织了来自台山、恩平、开平、广州等地共144人偷渡到巴西、古巴等国家打工,其中有99人偷渡成功,非法获利千万元左右。而与郑某等成员又互相合作,伙同其他犯罪团伙组织了84人偷渡到哥斯达黎加和巴拿马,有70人偷渡成功,非法获利近150万美元。
江门中院审理认为,赵某、谭某等9人先后帮助多人偷渡到其他国家,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在团伙犯罪中,赵某与谭某一起共同负责联络国外、国内的组织者,纠集、指挥、安排偷渡活动的具体工作,并指挥、安排偷渡的具体事项,在该团伙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因此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60万元;判处谭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半,并处罚金50万元。其余7名成员按照犯罪情节的轻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半至缓刑不等,并处罚金8万到30万元不等。
困局
刑法打击力度大实则量刑轻
除了高利润,“量刑轻力度小”也使得偷渡组织者有恃无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相关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可以说,刑法对偷渡犯罪的打击力度并不轻,但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检机关认为该类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小,基本都采取了从轻原则。而江门中院宣判的这两宗案件,由于其组织人数之多,在量刑上归于 特别严重情节 ,所以给了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江门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另据了解,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逮捕条件更加严格,司法实践趋于慎重。刑法规定,偷越国(边)境罪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安部门认为具备“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等情节的,应该予以逮捕。“但目前对偷渡人员的打击力度明显不足。”
珠海边防支队法制科科长林莹称,以珠海为例,偷渡人员除曾经有过故意犯罪外,检察机关几乎均不予逮捕。根据以往案例特点,若对偷渡客不予逮捕,其再次偷渡的可能性将大幅提高。在上述刑法规定情况下,办案部门目前只能对偷渡人员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而偷渡人员流动性大,这也导致部分偷渡人员在取保候审后不依法履行取保候审的义务,多次出现脱案、不到案等现象,这不仅增加了公安机关网上追逃的办案成本,也给审判工作带来被动,浪费司法资源。
据近年统计数据显示,珠海边防支队查获的偷渡团伙中,组织者(幕后老板)大多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运送者最重被判处两年、最轻被处以六个月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并大多适用缓刑,起不到震慑作用。而对偷渡客来说,目前法律规定,对偷渡人员一年内首次偷渡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或五日以下行政拘留,一年内两次或多次的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