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名小二男生在校打架1人受伤

05.08.2014  13:22
法院判处学校赔偿8成,推人学生担责2成 摘要:两个小学生在学校上学期间发生冲突,其中一人受伤。法院终审判决学校承担8成赔偿责任,推人学生承担2成责任,双方共赔偿受伤学生6万多元。

        南都讯  记者张广军  实习生谭小玉  两个小学生在学校上学期间发生冲突,其中一人受伤。法院终审判决学校承担8成赔偿责任,推人学生承担2成责任,双方共赔偿受伤学生6万多元。

        校方:非上课时间不应承担主要责任

        小海与小彦都是惠州市江南学校二年级的学生,2012年12月10日下午上体育课期间,小海捡到一支铅笔,小彦看到后说是他的,2人因此而起争执,争执期间,小海被小彦推倒,受伤严重,当天被送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七三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侧屈曲型肘骨髁上骨折,一个月后小海出院。经鉴定,小海目前左上肢功能障碍,构成10级伤残。

        小海父母见自家孩子受伤,即将小彦与江南学校告上法庭。此案一审在惠城法院审理,庭审时,江南学校辩称,事故发生是因2个小孩起争执,互相推拉所致,且事故发生时间是在上课预备铃响前自由活动时,有现场的老师和同学为证。非上课期间,学校不应承担主要责任。

        对此,小彦的代理人辩称,学校是有意将小海受伤的时间特定化为“预备铃响”之前,是企图推脱任课教师失职的责任,小海、小彦、体育课老师伍某及当地电视台的新闻报道均能证明小海受伤是在“上体育课时”。

        另外,体育老师伍某的严重失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上课后,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提示及合理安排学生进行体育运动,就擅离职守放任学生自由活动。若伍某当时在场,2个小孩摄于老师的威严未必会因一支铅笔发生争执;即使发生争执,老师也能及时制止。

        法院:校方未尽到管理教育职责

        经审理,惠城法院认为,小海、小彦均是江南学校的学生,本案侵权地在江南学校校园内,侵权行为的发生,无论是学校午休时段还是打预备铃后准备上课时段,都是学生在校学习的时段,并不影响本案法律责任的划分。江南学校作为专业的教育机构,应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学生进行管理教育,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致人身伤害的苗头,而证据显示,江南学校未尽到管理教育职责。

        另,由于本案致害者小彦当时非在其监护人的监护之下,而是在学校的监护之下,故其应承担的责任比例较小。惠城法院终判处江南学校负担8成的责任,赔偿小海52915.97元;小彦承担2成的责任,赔偿小海11028.99元。

        江南学校不服此判决,向惠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认为,学校只存在监管不力的责任,承担的责任不应超过50%。昨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江南学校的上诉主张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