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新修订《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粤卫〔2016〕5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
2015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2015年12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并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深入贯彻中央决定和新条例,依法平稳有序做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把落实好“全面两孩”政策作为当前中心任务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重大决定,并要求依法组织实施。我委全力推进,多方协调,在全国率先完成新条例的修订工作,顺利实现与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实施,充分体现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积极贯彻中央决定精神和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高度重视。“全面两孩”政策是党中央作出的惠民生、利长远、合民心、顺民意的战略决策,深受广大人民群众拥护。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把贯彻落实中央决定、新条例和“全面两孩”政策作为当前计划生育工作的重中之重,集中力量做好政策实施、宣传倡导和配套服务等相关工作。
二、依法行政,完善服务,统筹做好新条例和“全面两孩”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深入学习新条例,严格规范执法。启动实施新条例和“全面两孩”政策,意味着计划生育管理模式的重大改革。新条例实施后,实行生育登记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再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取消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全面推行避孕节育自主选择,充分尊重群众对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流动人口管理方面,全面取消招聘录用和出租、出借房屋的禁止性规定。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新条例,深入掌握新条例的改革成果,严格做到依法行政和规范执法,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优化资源配置,完善服务管理。抓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和卫生强省建设的有利时机,以“调整存量、优化增量、补齐短板、提升能力”为原则,力争在“十三五”前期解决妇幼健康服务资源总体不足和结构性短缺的供需矛盾。统筹推进生育政策、服务管理制度、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和治理机制综合改革;加强科学研究评估政策调整后群众需求的变化,着力加强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合理配置产科、儿科医疗资源,普及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知识,继续做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全面提高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
(三)深入宣传,正面引导。各地要精心策划、认真部署,积极协调宣传、新闻等部门,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形式,突出宣传中央决定、新条例和“全面两孩”政策,形成强大的社会宣传声势,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要切实加强正面引导,避免宣传解读政策出现偏差。既要防止基层干部出现懈怠心理,疏于管理,造成区域性的生育反弹,又要防止部分群众产生全面放松生育政策的预期,为新政策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严控政策外多孩生育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开展计划生育工作40多年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有效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改善了人民群众的生存和发展状况。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绝不意味着要取消或否定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和省情都不会发生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将客观存在。新政策实施后,全省生育水平会进一步提高,每年出生人口数量会进一步增加。
各地要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坚持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对主要目标任务未完成、严重弄虚作假、违法行政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实行“一票否决”。各地要继续发挥好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继续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通过宣传倡导和诚信管理等多种途径,引导家庭负责任、有计划地安排生育,严控政策外多孩生育,切实维护良好的生育秩序。
附件: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
2.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