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上杭3人因砍伐枯死红豆杉获刑
12.12.2014 14:34
本文来源: News.21cn.Com
中新网上杭12月12日电 (陈立峰)盗伐红豆杉是犯罪,多数人不会有疑问,可是很多人不知死去的红豆杉树也在保护范围,砍伐枯死的红豆杉也是犯罪。福建省上杭县法院11日披露,该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严某炎、黄某城、黄某椿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3000元至6000元不等。
2014年6月9日晚,被告人严某炎在未办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雇请被告人黄某城、黄某椿到上杭县古田镇石笋村“高济坑”山场采伐一株被台风吹倒枯死的红豆杉。三人使用手工锯将该株红豆杉裁成长度1.3米至1.4米不等的原木4筒,被告人严某炎雇请陈某(另案处理)将红豆杉原木运输至被告人黄某城在连城庙前镇芷联村的家中藏匿待售。
2014年7月15日,4筒红豆杉原木被公安人员查扣。经鉴定,该红豆杉为天然南方红豆杉,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立木蓄积1.835立方米,经济价值为15256.15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城、黄某椿于2014年7月28日自动到上杭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炎、黄某城、黄某椿违反森林保护法规,在未办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非法采伐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属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城、黄某椿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炎自愿认罪,且与被告人黄某城、黄某椿自愿向上杭县林业局交纳了生态恢复补偿金,可酌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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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2014 1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