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个月9人在环城路被撞身亡 东城段拟建防护栏

24.04.2015  11:04

东莞时间网讯 环城路是城市快速路,按规定,非机动车和行人不得进入。昨日,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一些行人和非机动车为贪图方便,总是横过环城路。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中旬,短短14个多月时间,环城路东城路段发生多起行人和非机动车横过环城路导致死亡的交通事故,其中撞自行车2宗,撞三轮车1宗,撞行人6宗,共导致9人死亡。

14个月9人横过环城路被撞

2015年3月16日18时30分左右,女司机丁某琴,驾驶粤S号牌的小型客车从万江往寮步方向行驶,途经环城路同沙段黄公坑桥底,与从右往左横过公路的行人唐某香(女,65岁)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唐某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15年1月23日9时10分,司机蒋某驾驶粤S号牌小型货车从寮步往南城方向行驶,途经环城路莞长出口处,与从左往右横过公路的男行人罗某军发生碰撞,造成行人罗某军当场死亡。

2014年3月11日9时0分,司机陈某泳驾驶粤S号牌小型客车从石碣往寮步方向行驶,途经环城路花园城对出路段,与由右往左横过公路的推自行车人刘某强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强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中旬,短短14个多月时间,环城路东城路段,发生多起行人和非机动车横过环城路,导致死亡的交通事故,其中撞自行车2宗,撞三轮车1宗,撞行人6宗,共导致9人死亡。

行人大部分都负同等以上责任

据交警支队民警介绍,行人和非机动车是不能进入城市快速路的,因此,在环城路上横过公路,如果机动车驾驶人没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行人和非机动车一般要负事故的同等以上责任。

在2015年1月23日的事故中,交警部门就认定,当事人罗某军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及《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非机动车和行人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之规定。

因此,当事人事故责任如下:当事人罗某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司机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拟在环城路东城段

安装护栏

近日,记者驾车在环城路走访发现,环城路沿线两边有居民区的地方,都设有一些过街天桥,但还是会有一些行人及非机动车选择横过环城路通行,趁着车流量小的时候,快速通过,险象环生。

交警部门分析,从发生的9起交通事故来看,事故的主要原因,都是行人或非机动车横过公路没有利用过街设施、贪图方便横穿公路导致的。为防止此类事故再发生,东城交警已向相关主管部门建议环城路加设中心护栏,杜绝行人及非机动车在环城路横穿公路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