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限行常态化侵犯公民财产权

28.12.2014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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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陈春鸣

人大常委会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紧盯第45条授权限行条款,认为“不能随便给单双号限行常态化‘开口子’”。

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下午分组审议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草案第45条系向地方授权限制机动车通行的条款,此授权条款或将成为“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常态化”的法律依据。

很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时表示,这个条款属于不当授权条款,应当予以删除。立法不能随便给单双号限行常态化“开口子”。

对地方政府的授权要予以限制

第72条属于应急措施群众可以理解,但第45条为限行常态化提供法律依据不合适

李安东委员说,草案中涉及机动车限行的内容有2条,一是第45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排放控制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二是第72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包括限制或者禁止部分机动车行驶等应急措施。”后者属于应急措施,临时限行,群众可以理解,也是能够支持的。但第45条很可能就为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常态化提供了法律依据,显然不合适。

建议删除草案第45条。”吴晓灵委员直言,机动车在污染比较严重的时候,可以采取措施进行部分限行或者禁行,第72条已经规定了有大气污染紧急情况时,可以限制或者禁止部分车辆的行驶,我认为短期的应急措施已经在第72条当中体现了,第45条体现的是什么呢?是长期措施。

现在北京是一周限制一天。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吴晓灵委员说,奥运会时为了保障空气质量,对汽车实行单双号限行,于是政府开始热衷于采取行政措施限制车辆行驶。买了一辆车,一个月有四天不能用,其实本身就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侵害。现在一周限行一天,迫使有些家庭买好几辆车,那么如果单双号限行就迫使更多的人再买车。

很多常委会委员与吴晓灵持相同意见。姚胜委员说:“我赞成吴晓灵委员的意见,建议删去第45条的内容。”李安东委员说:“这种条款不应列入草案。我们讨论立法法修改中也涉及这个问题,要限制对地方政府的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