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核安全法

05.09.2017  13:23

   中国环境报记者郭薇北京报道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9月1日下午在北京闭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会议以145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这部将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法律,将对我国核能事业的发展、保障核安全产生重大的促进作用。

  《核安全法》共分8章,总计94条。《核安全法》重点内容包括:规定了确保核安全的方针、原则、责任体系和科技、文化保障;规定了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资质、责任和义务;规定了核材料许可制度,明确了核安全与放射性废物安全制度;明确了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制度,建立应急预案制度、核事故信息发布制度;建立了核安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明确了核安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主体、范围;对核安全监督检查的具体做法作出明确规定;对违反本法的行为给出惩罚性条款,并对因核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作出制度性规定。

  记者了解到,我国现阶段是世界核能、核技术利用的大国,在建和投入运行的核电设施56台,其中运行36台,在建20台,总规模位居世界第三,在建规模位居世界第一,核安全任务非常繁重。根据我国经济发展规划和能源发展战略,核电发展速度将持续加快。在新形势下,必须要有一个核安全领域的根本法,来落实中央要求的“依法治核”,确保核安全万无一失。

  《核安全法》的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六方面:一是将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写进法律;二是明确了各相关主体的核安全责任;三是坚持从高从严,实现监管全覆盖;四是强化了信息公开,保障公众参与;五是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提高监管能力;六是从严设置法律责任,形成有效震慑。

  《核安全法》作为核安全领域的顶层法律,是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全面总结三十多年来核安全监管良好实践的成果。

  《核安全法》的发布,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总体国家安全观和中国核安全观,体现了党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体现了党中央对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的关怀,体现了我国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对保障核事业安全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安全,推进“一带一路”和“核电走出去”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核安全法》的发布,更加明确了核事业“安全第一”的根本原则,对有效保障核安全具有重要作用:一是进一步强化法制建设,《核安全法》作为顶层法律,完善了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促进核安全法制化水平进一步提升;二是进一步强化体制机制建设,发展部门、监管部门科学分工、联防联控、全面保障,共同确保核安全;三是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明确营运单位承担核安全全面责任,发展部门承担管理责任以及监管部门承担监督责任,各司其职,使发展更加有序,监管更加规范;四是进一步强化依法从严监管,从高从严建立核安全标准,实施全过程全方位严格管理,对核安全违法行为加重处罚,为核安全监管铁腕执法提供法律武器;五是进一步强化公众参与,明确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核损害赔偿制度,保障公众权益,破解“谈核色变”现象,化解“邻避”问题,提高核能社会接受度;六是进一步强化核安全文化建设,全面强化核行业从业人员、各级政府和社会公众的核安全文化意识,营造良好的核事业发展氛围。

  据了解,国家核安全局将以《核安全法》实施为契机,从讲政治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党中央最新要求,以更高的安全标准、更全的法规体系、更强的监管能力、更严的监管措施、更广的信息公开,全力以赴,忠诚担当,确保核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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