萝岗高学历人才犯罪四年翻八倍 职务犯罪占大多数

01.07.2014  14:26

萝岗法院去年受理的本科以上学历犯罪27件

羊城晚报记者 凌越 实习生 吴方宇 通讯员 石研 余一帆

从过去简单的以权谋私和监守自盗,转向运用专业知识、相关业务程序、制度漏洞进行作案,这是近年来萝岗区法院办结的案件中,高学历人才犯罪的特点。记者从萝岗法院获悉,高学历人才犯罪的案件呈上升趋势,2009年萝岗法院受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才犯罪为4件4人,2013年为27件27人,四年时间犯罪人数翻了近8倍。

法官解释,虽然职务犯罪(包括贪污、受贿、行贿、私分国有资产等相关罪名)仍占案件较大多数,但职务侵占、危险驾驶、信用卡诈骗、敲诈勒索、破坏生产经营、强奸、盗窃、串通投标、假冒注册商标、合同诈骗、抢劫等20多个罪名亦开始涉及其中,高学历人才多使用专业技术性和隐蔽性的犯罪手段,由单一性逐步向复杂化、隐蔽化、智能化方向发展。

【典型案例A】

犯罪人心理不平衡

代表人物:郑志

文化程度:硕士

年龄:29岁

工作:某生物有限公司业务员

2009年郑志来到某生物有限公司做业务员,负责武汉、长沙、等地区的销售。刚参加工作的他干劲十足,可随着时间推移,加之对金钱的过分追求,郑志对于工作的态度从务实求真转变成投机取巧。

2010年起,郑志在与各医科大学、医院的销售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私自收取客户货款共计人民币54542元,并据为己有。

一名受到高等教育的人才理应明辨是非、分清好坏,为什么摒弃专业知识选择铤而走险?郑志给出的答案是:“我刚工作没有钱,平时要请客户吃饭,过节时要送礼品给客户,所以就挪用了公司一部分款项作为开支。”郑志表示,自2012年6月,公司扣押了自己的工资及提成后,他便将款项占为己有作为辞职时候与公司谈判的筹码。而其所在公司则表示,扣押其公资是因为在这之前就已经有6万多元的款项没有追回。

萝岗法院认为,郑志与被害单位在工资方面的争议只能通过合法渠道解决,而不能以侵占被害单位货款的非法手段作为救济渠道。因此判处其犯职务侵占罪,处以有期徒刑9个月。

法官语

一些高学历的年轻人进入社会后,不断受到贫富差距的刺激和一夜暴富的诱惑,有的高学历人才自感贡献显著,而报酬低微,以致心态失衡,试图利用自己的专长谋取不义之财,以弥补物质上和心理上的落差。

【典型案例B】

犯罪人文化水平高

代表人物:张蕴

文化程度:大学

年龄:44岁

工作:某糖果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哎,又没有谈成!”张蕴在心里再次哀叹。自2012年3月起,因与上级领导沟通不顺等原因,作为高级经理的张蕴内心不断积聚着抱怨和不满,因此他在积极创造和上级沟通的机会。每个月张蕴都尽力想约顶头上司谈话,但是连续3个月,约好了都没有进行。三次被放鸽子,张蕴开始坐不住了。

既然言语没有用,那就来点标新立异的行动。5月4日,张蕴在公司工厂内将事先准备的金属丝混入生产线当中,导致公司价值人民币915263.17元的食品成品及半成品成为废品并被隔离销毁。

庭审上,大家都倍感纳闷,沟通和交流的方式有许多种,即使约会谈话不成功,还有写信、传话等方式,为什么一定要采用如此极端的手段?这位经过正规、系统、专业教育的大学生忏悔地告诉法官:“由于我的法律意识淡薄,采取了极端的、愚蠢的方法,原本以为只会造成一二千元的损失,没想到是这个后果。我自首后每天都活在内疚和悔意中,我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请法官给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让我能够用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回报社会。”萝岗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蕴出于“其个人目的”,采取在生产线上混入金属丝的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是自首,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

法官语

高学历不等于高素质,虽然他们的学历和专业层次较高,但真正了解法律基本知识、具有较强法律意识的人很少,甚至有部分犯罪分子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律。

【典型案例C】

受害单位缺乏监督

代表人物:王富

文化程度:大学

年龄:33

工作:某有限公司设计师主任

从2009年3月至2012年4月,王富一直在广州某有限公司任设计院院长助理兼配网设计室主任。如此优越稳定的工作,让王富获得了许多同龄人羡慕的眼神,也让其萌发了利用职权大捞一把的想法。

2011年2月,公司指派王富和同事到外地从事项目设计并和供电所联系测量及支付测量费款项等事宜。这样的外派任务简直是天上掉下的馅饼,王富立马从中嗅到了“商机”。正所谓山高皇帝远,在外地做点小动作、利用职权赚点外快,只要自己做得周全谁会知道呢?

于是,从3月份开始,在明知当地八个供电所的测量费低于每公里人民币500元的情形下,王富及同事仍以每公里人民币500元的标准向公司申请测量费,公司则按照其申报标准通过出纳先后向其共支付了人民币815100元测量费,而王富只向各供电所支付了人民币514000元测量费,将余款人民币301100元非法占为己有。

2012年3月24日,王富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赃人民币70000元给同事。4月18日,王富办理离职手续,携带余款离开公司。

萝岗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富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因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其退出了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萝岗法院判处王富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

法官语

近年来,某些企业的各种权力都集中在以经理阶层为代表的经营高管者手里,企业重大事情缺乏职工的有效监督,内部财务控制和管理制度也不健全,这为高学历者的职务犯罪创造了条件。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