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新圩致6人死亡烟花爆竹爆炸案一审宣判

12.08.2014  00:32
11日下午,兴宁法院对兴宁新圩镇烟花爆竹爆炸案6名涉案被告人进行一审宣判,张某宏、吴某杨等分别被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到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不等的刑罚。

    6被告人领危险物品肇事罪

    南方日报讯 11日下午,兴宁法院对兴宁新圩镇烟花爆竹爆炸案6名涉案被告人进行一审宣判,张某宏、吴某杨等分别被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到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不等的刑罚。

    法院查明,被告人张某宏在新圩镇“仕兴”烟花爆竹店销售烟花爆竹10多年,其儿子张某东和儿媳刘某红参与经营管理。2013年12月26日上午,张某宏与女儿张某美及女婿吴某鹏(吴某杨儿子)、儿媳刘某红等人将购买的一批烟花爆竹堆放到其亲家吴某杨位于新圩镇船添村的住家房间里。当天下午4时左右,烟花爆竹被意外火险引燃发生爆炸,造成包括吴某杨(被告人之一)的妻子、二儿媳、两个孙子以及两个邻居在内的6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二级、五级伤残,1人轻微伤,吴某杨的正东房屋倒塌,多幢房屋不同程度受损的重大事故。经调查认定,12.26事故是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6被告人先后到公安机关自首。

    兴宁法院7月11日开庭审理此案。6名被告人在法庭上均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及造成的严重后果深表后悔,不断重复说对不起在此事故中的遇难者及其家属。

    法院认为,张某宏、吴某杨、张某美、张某东、刘某红、吴某鹏违反爆炸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储存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6死1重伤1轻微伤以及房屋等财产损失达人民币261354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本案中六名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且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结合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依法对张某宏予以从轻处罚;对吴某杨等5人予以减轻处罚,判处张某宏有期徒刑3年、吴某扬有期徒刑2年6个月,张某美、张某东、刘某红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