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人肉搜索第一案”上午二审维持原判决

05.09.2014  18:02

  因怀疑顾客在其经营的服装店试衣服时偷了一件衣服,服装店主在该店的视频截图配上“穿花花衣服的是小偷”等字幕后,上传到新浪微博上求人肉搜索,随后该女学生的信息及照片被公布,致使该女学生遭遇各种指责,因承受不住舆论压力而跳水自杀。

  9月5日上午,汕尾中院对号称“广东人肉搜索第一案”的蔡某青侮辱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维持原一审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蔡晓青有期徒刑一年的判决。

  2013年12月2日,陆丰市东海镇金碣路32号“格仔店”服装店,被告人店主蔡某青(女,1991年7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因怀疑徐某在试衣服时偷了一件衣服,于当天18时许将徐某在该店的视频截图配上“穿花花绿绿衣服的是小偷,求人肉,经常带只博美小狗逛街,麻烦帮忙转发”字幕后,上传到其新浪微博上。

  人肉偷衣服的微博发出仅一个多小时,迅即展开的人肉搜索就将徐某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所在学校、家庭住址和个人照片全部曝光,并且这些信息也被服装店主蔡某青用微博发出。一时间,在网络上对徐某的各种批评甚至辱骂开始蔓延,也引起了徐某同校很多同学和社会上很多人对她的非议。

  两日后,徐某在陆丰市东海镇茫洋河跳水自杀。是日12时许,徐某父亲到陆丰市公安局南堤派出所报案,称其女儿徐某因被他人在微博上进行诽谤是小偷,造成恶劣影响而自杀。南堤派出所民警到陆丰市东海镇金碣路服装店对蔡某青进行盘问,并将其抓获归案。

  案发后,蔡某青的父母与徐某父母达成和解协议:蔡某青一次性赔偿徐某人民币12万元,双方因“微博事件”引起的纠纷就此了结。徐某父母出具请求司法机关对蔡某青从轻处罚的谅解书。

  汕尾市城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蔡某青行为已构成侮辱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亲属对被害人的亲属进行经济损失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给予从轻处罚。故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蔡某青有期徒刑一年。蔡某青不服上诉,汕尾中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