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报告称:广东5年219人被判无罪
[ 摘要 ]法院报告称,无罪案审理困难重重,“疑罪从无”原则时遭变通。
今年9月15日,珠海市中级法院对已服刑近16年的被告人徐辉故意杀人、强奸案再审宣判,宣告徐辉无罪,当场释放。这起曾被判处死缓的案件,历经多次补充侦查、一审、二审、再审,最终被改判为无罪案件。这次不是因为“真凶出现”或“亡者归来”,而是以证据不充分、根据疑罪从无原则改判无罪。
无罪案审理困难多在案外因素
法院审理宣判一件无罪案,并不容易。今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调研报告《人民法院审理宣告无罪案件的分析报告———关于人民法院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实证分析》(以下简称《分析报告》)指出,2008-2012年,全国法院共判处各类刑事案件被告人5239739人,其中宣告无罪5196人(广东219人),无罪判决率0 .10%。多数无罪案件的审理困难并不在于案件本身,而在于一些案外因素。
广东省高院一份调研报告称,过去“疑罪从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被变通处理,大局意识、司法机关各自的考核标准、被害人家属的诉求以及社会“民意”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无罪案件的走向。
无罪案审理时间最长504天
2013年2月24日,18岁的阿华与弟弟行至阳江市区时,突然被7名少年围住索取财物,阿华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反抗,致其中一名少年当场死亡。检方就该案向阳江江城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阿华犯故意伤害罪。江城区法院审理认为,阿华虽然造成他人死亡,但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持刀致死他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经江城区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法院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这起案件反映出过去一个现象。”在珠三角法院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多年的法官刘继解释,检察机关和法院对法律的认识不同。过去,有些检察机关多强调刑法的打击功能,而法院则须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这往往导致双方对法律适用和认知的分歧。也因此,相比有罪案件,法院审理无罪案件的时间并不短。广东省高院一份调研报告显示,广东法院2008-2012年被宣告无罪的180件案件,审理平均时间为169天,其中审理时间最长的504天;公诉案件审理最短时间则需要64天。
分析
无罪判决难在何处?
应判无罪的多代以公诉机关撤诉
如何评价过去广东无罪案件审判情况?刘继说,以前,处理某些重大案件,公、检、法如司法体系组成的一家人,侦查机关负责“做饭”,检察机关负责“端饭”,法院排在最后来面对这碗饭。法院如何处理?
“有时法院的选择只能是把饭吃掉。”刘继说,在过去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下,法院有时很难否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已经为案件所做的工作,承载着司法体系里各个机关在案件处理中层层递进的压力。《分析报告》披露,过去无罪案件审判压力之一来自侦查和公诉机关。宣告无罪,实际上是对侦查、公诉机关前期侦查、起诉工作的一种制约。
如何应对这种压力?2009年,刘继审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该案曾在案发地引起关注,被告人和被害人都是未成年人。尚未进入庭审程序,被害人家属就蹲在法院门口,拉着横幅,“要求偿命,判处死刑。”这样的场面对刘继来说并不陌生。但更令他头疼的是如何处理这起证据有较多瑕疵的案件。“按照当时的证据,可能要判以无罪。”刘继回忆,为此,他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将案件存在的问题说明,建议公诉机关撤回起诉,“这是过去法院有时面对无罪案件的一种变通之举。”
刘继的情况并不是独例。《分析报告》指出,过去5年,全国法院审理的不少应以无罪判决结案的案件,大都以公诉机关撤诉、免予刑事处罚、判处缓刑或者以在押时间折抵刑期立即释放等形式进行替代。2008-2012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的公诉案件中公诉机关撤诉的占0.94%,一审自诉案件中当事人撤诉的占46.15%。公诉机关撤诉原因有很多,常见的情况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不足而在法院宣判前撤诉。另外,多数法院在认为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时会建议公诉机关撤诉。
侦查、公诉机关多反对法院宣告无罪
为何如此?曾在地方司法机关工作过的孙树里表示,过去司法机关内部存在一些规定,比如对刑事破案率、批捕率、无罪判决率、撤诉率等进行考核。所以有些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不太愿意看到案件作无罪判决,若案件经过前面两个机关的侦查、公诉,到了最后被宣告无罪,可能将会引发司法机关之间的矛盾。因此,法院也就不会轻易对被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认为是有罪的案件作无罪判决。
一名知情人士也坦言,过去重大的刑事案件(特别是命案)一旦发生,侦查机关就会面临强大的破案压力,一旦抓获犯罪嫌疑人,宣告案件侦结破案,侦查机关通常会强烈要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其实这样的做法,在过去佘祥林和赵作海案件中都一致地发生过,并成为司法机关迫于压力选择有罪判决的主要原因。”
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人民网发表评论文章称,过去无罪案件审判之难,迫于部门内部考核、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压力,侦查、公诉机关往往对法院宣告无罪持反对态度。
建议
改革重结果、轻过程的错案评价机制
据珠海中法院介绍,徐辉案中,侦查机关之所以将徐辉作为犯罪嫌疑人,是因警犬循气味追踪到被害人严某家对面的徐辉家中,并对徐辉的凉鞋气味有明显反应。且根据D N A鉴定结论,徐辉的D N A与被害人严某体内生物物质D N A的吻合度较高。
采用了D N A鉴定手段,为何此案证据还有瑕疵?“司法制度足够完善,是否就能够避免错案的发生?”有法官表示,美国的司法制度可谓完善,但随着D N A技术的发明与推广使用,才发现冤案并不少见,“据说,美国判案的正确率为99.5%。美国每年大概有1万件冤假错案;欧洲发达国家误判率也高达0 .5%。”
“因为会有很多客观因素在里面,比如不确切的资料、可疑的证据、假证人,以及得出了错误结论的鉴定,都可能导致对无辜者判刑。”珠三角一名法官坦言,在这样的客观情况下,目前的错案考核机制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不根据责任大小去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会让法官审判没有底气,“尽管自己内心确信无罪也往往不敢作出无罪的判决”。
因此,广东高院调研后建议,改革现有重结果、轻过程的错案评价机制。若非因法官的故意或过失,而是证据缺失等其他因素导致判决认定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如何追究法官的责任需另当别论,应该把现行的重结果的追究改变成对“违法审判”行为的追究。
严格把关检察机关撤诉机制
近年来,甘定中等代理过多宗刑事案件的律师认为,目前,作“无罪辩护”比较难。最重要原因,是因为检察机关抱着“有罪推定”的观念。此外,实践中由于无罪判决率用来评价检察机关公诉案件质量的高低,造成全国有些地方自上而下希望无罪判决案件降到最低程度。
一些检察机关将无罪判决率与评优、奖惩和升迁直接联系起来。“过去以撤回公诉代替法院无罪判决,这种做法也制约了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近年来有关部门建议,原则上应禁止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回公诉。我国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且可申请两次。在这两次延期审理期间,检察机关完全可以进行补充侦查。如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还收集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则说明此案难以查清,理应由法院及时以无罪判决作出终结性的处理。
判决无罪 法官面临哪些压力
来自被害方的压 力
案件宣告无罪首先会遭到被害人家属的不理解,导致被害人方上访闹访事件频发。
来自侦查和公诉机关的压力
迫于部门内部考核、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压力,侦查、公诉机关往往对法院宣告无罪持反对态度。另外,侦查、公诉机关与法院在证据认定标准上存在一定分歧,因此不少案件在法院宣告无罪后,公诉机关会坚持认为已经达到定罪的证据标准,从而行使抗诉权。
来自地方党政机关的压力
对于一些案件,地方政府出于社会稳定等方面考虑,会主张靠重刑来保一方平安,如果法院在没有得到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坚持宣告无罪,可能会受到打击不力、影响社会稳定的责难。对于纪委查处后移交的职务犯罪案件,经协调纪委不同意无罪的,法院往往存在畏难情绪,不敢大胆宣告无罪。
来自社会舆论的压力
民众对无罪判决的认可度并不高。有些舆论误导公众,出现“舆论审判”现象。
避免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对于刑事案件而言,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刑事被告人一般已被相关机关羁押多时,为避免出现启动国家赔偿程序等情况,人民法院常常不易、不便、不敢宣告无罪。
来自法院内部的压力
对于存疑无罪的判决,法院、法官承担的最大压力是放纵犯罪的后果。被告人在法律上无罪,但很有可能实际上有罪却未受刑事处罚。法官可能会迫于压力不愿、不敢坚持原则,选择“疑罪从轻”以规避放纵犯罪、打击不力的责任。实践中,还存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相互推诿责任的问题。一审法院迫于当事人、检察机关等各方面的压力,作出有罪判决将矛盾上交,二审法院担心当事人上访、社会舆论压力,不敢轻易改判无罪,导致案件反复发回、被告人被超期羁押。再审法院因担心媒体炒作、国家赔偿、原刑事审判部门不满意等原因而不愿宣告无罪,将案件发回重审,导致个别案件多次发还、久拖不决。
摘自《人民法院审理宣告无罪案件的分析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应受访者要求,刘继、孙树里为化名)
采写:南都记者 任先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