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他人遗留银行卡取款被判信用卡诈骗罪

04.06.2015  11:22

  梅州网讯  ATM机上意外发现他人遗留的银行卡,来梅务工的余某和付某夫妻两人,在贪念的驱使下,从卡中取出现金6000元。日前,蕉岭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余某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付某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今年3月31日下午,付某到邮政储蓄银行蕉岭县文福营业所自动柜员机取款,发现银行卡无法插入,遂叫同往的丈夫余某上前查看,这一看两人发现了“惊喜”:柜员机内还插着一张卡,且柜员机屏幕显示尚可继续操作。余某赶紧抓住“横财运”,分两次从该账户上共取款人民币6000元,然后退出该银行卡交给妻子丢弃。这笔“横财”给余某夫妇惹来牢狱之灾。法院审理后认为,余某和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取钱,获取私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两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清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遂作出上述判决。

  拾获他人遗留在ATM机上的银行卡,有人认为遇见了“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并进行取现,殊不知该行为不仅会获刑,还将面临高额罚金,甚至会被没收财产。根据法律规定,使用遗留在ATM机上的信用卡并进行取款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中的“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拾获他人信用卡时切莫因一时贪心,以免得不偿失。(曹彦  李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