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熟人炒黄金 女子获刑1年9个月

17.10.2015  10:03

  广州日报讯(记者方晴 通讯员杨婷、吴菲)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却开了“工作室”帮忙“代理”炒黄金,导致熟人投资的百万元血本无归。一气之下,受害者将多番游说她们入市的杨某平扭送公安机关。昨日上午,越秀法院审理杨某平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并当庭宣判,认定杨某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等。

  开“工作室”代理炒黄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3月起,杨某平先后结识被害人罗某珍、张某梅和胡某梅。她以投资回报丰厚为由,鼓动她们投资炒卖境外“维珍黄金公司”的优先股。2012年4月至2013年5月,三人先后通过交付现金或银行转账的形式将人民币约146万元交给杨某平。在收取了她们交付的投资款后,在自己的“工作室”代理被害人炒卖“维珍黄金公司”的优先股。

  然而,这所谓的“工作室”未经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杨某平本人也不具备证券业从业资格。她在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26号财厅综合楼某房设立的“工作室”,是通过电脑网络经营炒卖境外“维珍黄金公司”的优先股业务从中牟利的。

  2013年6月,“维珍黄金公司”优先股交易网站关闭,罗某珍、胡某梅、张某梅投资损失严重。在多次索赔未得后,受害者于2014年5月14日把杨某平扭送公安机关。

  被告翻供:我也是受害者

  在昨日庭审的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杨某平当庭翻供,否认犯罪,辩称其行为不是非法经营罪,她认为自己也是投资者,同是受害者。

  越秀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平违反国家规定,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其有退款等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并责令被告人杨某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赔被害人罗某珍471039.6元,退赔被害人张某梅人民币144249元,退赔被害人胡某梅170337元。

  宣判后,被告人杨某平表示需考虑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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