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代表可以个人方式约见官员 被约见不得拖延推诿

01.01.2015  12:18

  广东实施省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规定6个方面问题

  羊城晚报讯 记者黄丽娜报道:新的一年里,广东的省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对政府工作和社会热点问题的监督又添新“利器”。昨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审议,正式印发实施。暂行办法规定,省人大代表可以个人或者联名的方式,就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等问题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

  书面形式提约见要求

  据介绍,在闭会期间人大代表通常以专题调研、集中视察、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等方式来开展监督,约见官员则是一种有助于拓展省人大代表履职的新途径。“人大代表通过与国家机关负责人面对面地交流,能更快捷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诉求,有利于推动有关问题的解决,有利于人大代表对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并推动其改进,也有利于调动和保证人大代表尤其是基层人大代表积极履职。”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副主任潘江表示。

  根据暂行办法,省人大代表对通过参加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和联系人民群众发现的问题,以及对代表所提议案建议的办理情况有意见,都可以以个人或联名提出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代表需用书面形式向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提出约见要求,写明约见的对象和内容。人大代表可以就一个问题约见涉及问题的相关几个部门的官员;如有多位代表同时对同一国家机关负责人提出约见要求,也可合并安排。

  被约见不得拖延推诿

  为了确保约见官员这一制度不被滥用,暂行办法还明确,对涉及代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亲属个人利益的问题,或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已进入司法程序的问题,以及不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问题,人大代表不宜提出约见要求。

  在接到省人大代表提出的约见要求后,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会及时沟通、协调,尽快落实约见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对不宜提出约见要求的,要向代表作出说明。

  而被约见的官员,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应根据省人大代表提出约见要求的内容做好相关准备,如约参加约见活动,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约见活动的,应委托其他负责人员参加,并说明情况。

  3个月内书面答复代表

  为了保证“约了不白约、见了不白见”,暂行办法要求,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及时办理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将办理情况在3个月内书面答复提出约见的省人大代表,同时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应对约见问题的办理进行跟踪督办。提出约见的省人大代表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交有关国家机关重新办理。

  据了解,在暂行办法出台前,2014年9月应郑永钊等十多位省人大代表的要求,省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已“试水”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活动,就代表提出的“三旧”改造和民营企业用地难的问题,安排了约见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人。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人进行了很好的回应。

  6问题可“约见官员”:

  (一)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执行

  (三)省人大代表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

  (五)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六)省人大代表认为确有必要且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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