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代表团:第三次提出修订政府采购法

14.03.2017  20:33

  本报讯 记者柳青报道 记者近日从广东代表团获悉,广东代表团已经形成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一步实现政府采购权责对等的议案”,并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进行提交。这一议案是在前两年所提议案的基础上第三次提出的。该议案由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财政厅厅长曾志权提出,联名广东代表团30名以上代表形成的。

  “对于前两年我连续提出修订政府采购法的议案,财政部一直高度重视并积极回应,两次专程进行沟通说明,明确提出将按照议案尽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法建议并力争列入立法议程,同时对议案提出的具体建议也予以考虑,正着手修改完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该办法目前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对此我非常感谢。但是目前对政府采购法的修订工作尚未明确具体时间表和路线图。”3月6日,曾志权在接受《政府采购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第三次提出议案目的就是希望通过修订政府采购法供应商质疑投诉相关规定,实现政府采购主体权责对等。他说:“在政府采购法未修订完善的情况下,提出议案的最终目的仍难实现。

  曾志权表示,这三年特别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后,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在质疑投诉中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对于议案中所关注的采购人、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规范等问题强化了责任追究,对于供应商滥用权力恶意投诉等问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对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中厘清主体责任、规范处理程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从实践上看,政府采购权责不对等依然是困扰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主要问题。

  这首先体现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之间的权责不对等。曾志权认为,政府采购法明确了供应商救济维权应先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质疑,但实践中,质疑制度作用未能有效发挥。同时,虽然财政部专门制定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较原则,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实务中较难操作,往往只能以书面审查为主、以采购程序调查为主,很难准确还原采购活动事实。因受法定时间限制又必须予以裁决定论,从而导致因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引发行政复议或诉讼,使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所有事务承担了监管职责,成为行政诉讼被告或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者及采购合同的当事方,在投诉处理中基本上不用承担约束性义务和责任,相关的行政复议、诉讼更是与其无关,这是政府采购主体间权责不对等的主要表现。

  其次是上下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之间的权责不对等。曾志权以广东省为例,向记者解释道,2016年广东省财政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33件,其中政府采购行政复议决定占了32件;被提起行政诉讼15起,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12件。“财政部门依法承担的监管职能包括财政资金覆盖范围涉及政府采购、会计、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等诸多领域,但因政府采购引发的复议诉讼案件比例占全部复议诉讼案件总量的9成以上,这显然与现行法律法规设定投诉处理的制度密切相关,一项制度的设计导致这样的后果,应引起深刻思考。

  最后是政府采购供应商自身的权责不对等。据介绍,政府采购法第55条、58条和70条赋予了供应商相关的维权救济权利,但没有相应明确的责任和义务条款,个别供应商为达到中标或者有利可图的目的甚至以投诉为“主业”,变相谋求非法利益。“供应商投诉事项‘信手拈来’,投诉依据宽泛列举法条或者大量使用‘据说’‘据了解’等毫无根据的内容,针对同类别采购项目和相同事由反复质疑投诉,滥用救济手段,却基本不会因其不实甚至恶意投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曾志权说。

  曾志权认为,现行法律规定的供应商投诉制度,其初衷是为保障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而提供的救济渠道,但由于权责不对等,现行法律法规又缺乏可操作性,因而实践中的供应商投诉既没有实质解决政府采购争议纠纷,影响了采购效率,也造成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必须作为”和“难以作为”中陷入“两难”,导致政府采购争议由民事领域转入行政领域,偏离了制度设计初衷。

  因此,议案建议进一步围绕权责对等,优化和完善政府采购权利救济制度,尽快将修改政府采购法列入立法议程。修改建议具体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理顺供应商维权救济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政府采购主体权责不对等的问题。增设法律条款,强化政府采购各行为主体在政府采购救济制度中的权责对等和匹配,引入司法独立审查机制,构建供应商质疑到司法救济的直接通道。“如果上述建议近期难以一步到位,当务之急应完善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条款,明晰供应商享有救济权利以及相应承担的责任义务条款,合并投诉处理和控告检举制度,明确行政复议机关为同级人民政府。”曾志权说。

  二是完善现行政府采购救济相关制度,强化可操作性。进一步强化供应商质疑投诉必要的“门槛性”条件和约束性条件,推动政府采购质疑投诉从任意救济到必要救济转变。进一步细化现有相关规范制度,对一些典型或者普遍性的政策疑点、难点作出立法解释,提高制度规范的操作适用性和具体有效性。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