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购”买车不如期付款就当不成“车主”

07.04.2016  10:21
可是自2015年12月开始邵某连续3个月未向汽车租赁公司付钱,而在2016年2月张某向朋友邵某借了该车并将车开回城东镇的老家。在公安机关接到张某报警后,组织警力紧锣密鼓地进行调查时,张某却在第3天晚上通过邵某联系到了该公司工作人员找回了车辆。

  ●本报记者  李玉娇

  通 讯 员  何小雪

  “你好,我的车被盗了!我要报案!”近期梅县区公安接到多起这样的汽车被盗案。是谁如此猖狂“盗窃”?正当公安机关准备进行调查破案时,车主们纷纷又跑来表示要撤案。公安机关经调查才发现原来这都是“抵押车惹的祸”。

  目前梅县区警方已接到类似报案6宗

  2月21日清晨,事主张某发现停放在自己门前的此前向朋友邵某借的小车不见了,吃惊之余,张某立马报警。梅县区警方接警后,展开调查。原来最初时,张某的朋友邵某和邵某的朋友金某在2014年6月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小车的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邵某付首付后每月支付一定费用给租赁公司,连续付两年后,该车归邵某所有。可是自2015年12月开始邵某连续3个月未向汽车租赁公司付钱,而在2016年2月张某向朋友邵某借了该车并将车开回城东镇的老家。租赁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委派工作人员,在2月20日夜晚,根据车载GPS定位系统来到梅县区城东镇,用汽车备用钥匙将张某在此停放的该车开走了。

  在公安机关接到张某报警后,组织警力紧锣密鼓地进行调查时,张某却在第3天晚上通过邵某联系到了该公司工作人员找回了车辆。由于租赁公司将车收回的行为是依规依法进行,所以该案被依法撤销。目前,梅县区警方已接到类似报案6宗。

  “以租代购”买车要谨慎考虑后再签约

  其实,这种抵押购车的方式在珠三角已经十分普遍,也就是俗称“以租代购”。所谓“以租代购”就是租赁公司以公司的名义按照客户要求购买相应的车辆后,将车辆以长租的方式租给客户,客户只需按合约逐月支付租金,待合约租期(一般为2-3年)满后,公司就将车辆所有权过户给客户。如果客户超过规定期限(一般为连续2-3个月)未支付租金,租赁公司将凭借预装的GPS定位找到该车,并将其开回公司,随后通知客户与之协调,并要求客户补交租金,方能继续使用该车。这种合法新型的购车方式是被法律所认可的。而之前报案的车主往往都是因为未及时交租金导致车辆被公司开走了,所以当车主接到公司通知得知车是被公司开走时,就纷纷前来撤案了。

  “以租代购”买车,对于购车心切的消费者而言,的确是非常好的选择。不过在此,警方提醒,广大车主在购买车辆时,一定要通过正当途径购买,车辆过户更要有合法的手续,切勿贪图便宜。在以租代购时,一定要与合法的有信誉的大公司签约,认真看清条款,准时还款,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