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以于法无据轻易否定“闯红灯曝光”
话题缘起:5日,四川绵阳交警部门在城区多个路口启用自动识别抓拍系统,对行人闯红灯行为进行抓拍曝光。一人同一路口闯红灯超过3次,该系统会长期在自身装备的显示屏上播放这个人的闯红灯视频,超过20次将可能在多个路口屏幕上同时播放。“闯红灯曝光”到底合不合适,舆论众说纷纭。
■段思平
近年来,为纠正行人闯红灯陋习,各地都想了不少办法。比如武汉曾推出“文明接力”举措,要求闯红灯行人替市容监督员站岗;南京曾实行“通报单位”做法,要求单位对闯红灯员工进行教育;宿迁也曾借助“舆论曝光”手段,在当地媒体刊登闯红灯行人的照片、姓名和住址。说到底,对行人闯红灯进行纠偏,必须提高违规成本,加强外部约束。绵阳市此次采取闯红灯抓拍技术,实际上也是这种思路下的产物。
从现实来看,各地在治理行人闯红灯上付诸的创新努力,也无一例外地遭到了质疑。质疑的根据是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处罚行人闯红灯的方式仅限于警告或罚款,其他任何方式似乎都于法无据,有悖于现代交通管理的法制化追求。
其实,如果这样理解法律,恐怕就过于机械了。从某种程度上说,公开曝光、通报单位、强制站岗等手段,是处罚,但更是教育。《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曝光等手段既是对当事人的教育,也是对社会公众的提醒。
长期以来的实践证明,对于行人闯红灯,我们要么是法不责众、轻易放过,要么就落实为小额罚款或口头教育,覆盖面小,教育意义与警示作用都不大。绵阳自动识别抓拍系统的引入,首先解决了一个取证问题,消除了一些人的侥幸心理;其次通过公示曝光,加强了对闯红灯行为的震慑力。
因此,“闯红灯曝光”的意义大于争议,我们关键是要看这一举措能否切实发挥规范约束作用,引导人们文明出行。如果我们只是陷入口水争议中不能自拔,那么对行人闯红灯的治理将永远停滞不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