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世纪新冠肺炎疫情叠加,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和不确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以高水平开放促进深层次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制度型开放”。高质量发展是“十四五”乃至更长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是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发展,是开放成为必由之路的发展。我们要深刻领会制度型开放对于高水平开放的重要性,从制度、规则等方面打通各种壁垒,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进一步推动高质量发展。
主动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制度型开放,强调“深入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增创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制度型开放的本质就是要构建与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国内规则和制度体系,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当前,我国要主动作为,抓住和利用好国际经贸规则调整、重塑的契机,深度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加快形成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主动构建于我有利的多边和双边规则体系。
以RCEP正式生效为契机,可率先与RCEP成员国进行规则对接,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全球贸易合作范围,积极设置和推广兼顾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议题和方案,逐步构建多元化、高标准的自由贸易网络体系。要推动产业政策、创新政策、竞争政策等各项政策与国际通行规则的协调,形成有利于资本、信息、技术、人才等要素流动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建立健全相关法规体系,加强技术标准对接和知识产权保护,打造鼓励创新的制度环境;为服务业扩大开放提供法治保障,进一步放宽服务业外资准入;等等。
积极研究探索新兴领域规则
面对新技术和新产业的特点和变化,我国要积极推动相关领域的规则设计,创造性构建新兴领域规则体系,形成更高标准的国内制度环境,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规则制度基础。
我国作为数字贸易大国,应在数字贸易规则的构建中积极承担重要角色,将数字贸易规则的构建与我国制度型开放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开展研究,探索建立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规则、数据保护能力认证规则、跨境数据交易规则等,推动达成全球共识。有序扩大重点领域开放,在一些优势领域尽快总结经验,逐步增强我国在数字贸易规则领域的制度性话语权,为世界经济注入可持续增长和包容性发展的新动能。
有效发挥制度规则的引领作用
深入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一方面要加快国内的制度、规则与国际通行规则或先进标准接轨,另一方面要推动国际经贸规则体系向更加公平、包容的方向发展。在国际经贸规则的调整和完善过程中,我们要积极参与、发挥引领作用,坚决倡导、维护投资和贸易自由化,坚决支持多边贸易体制,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着力打造公平、公正、透明、非歧视性的全球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体制机制及制度环境。
提升“一带一路”建设框架下的制度供给水平,有助于加强贸易、投资、金融、人文等诸多领域内不同机制之间的对接与整合,并将其体现到当前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等制度的最新发展中。应基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的共同利益与规则诉求,在基础设施、产能合作、服务贸易等领域形成一系列制度性安排,提升规则制度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
加快构建维护安全的体制机制
在推进制度型开放的同时,还应注意有效维护国家安全。随着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外部环境更加复杂多变,必须处理好自立自强和开放合作的关系,处理好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和保障国家安全的关系,处理好利用外资和安全审查的关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扩大开放。
为此,要通过系统梳理各类安全挑战带来的具体风险,构建有效的国家安全维护机制,为深入推进制度型开放提供保障。要大力提升国内监管能力和水平,完善安全审查机制,重视运用国际通行规则维护国家安全,提升重点领域、重点地区安全审查水平,在实践中维护我国企业利益和供应链安全。同时,还要积极构建部门协调机制,完善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机制,推动对外投资便利化,准确甄别海外投资风险,健全商业信息、项目发布、金融服务及国际法律服务等内容,推进优势产业和重点企业走出去。
(作者 许利平、张中元, 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