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恶制恶”也是对法律的蔑视

13.02.2015  11:12

  [茶座]

  程绍德

  本报报道,近日,两名男子驾驶一辆面包车到丰顺县汤西镇和安村偷狗时被村民发现,在逃跑过程中,一人被抓获一人逃脱。被抓男子遭村民暴打,头部和手脚等多处受伤住院。当地警方已介入调查此案。

  生活当中,许多人都有过被小偷侵犯的经历,所以人人都痛恨小偷,恨不能把亲手抓获的小偷活活打死才解气。作为一个安分守己的公民尤其是侵财案件的受害者,有这种想法是可以理解的。但法治社会里,却不能付诸行动对小偷施以暴力。在公安机关尚未认定对方盗窃事实的情况下,就对盗窃嫌疑人进行示众、暴打,也是对法律的蔑视,其性质甚至比偷盗行为更为恶劣。

  村民们私下处置小偷,可能还有一个原因,是因为他们过去抓住小偷,可是扭送到派出所后,小偷很快又被放出来了。其实,对于一些盗窃物品价值较小,尚不构成犯罪的小偷,公安部门批评教育后将其释放也是严格按照法律来办事的。假如小偷执迷不悟,继续偷窃,恶行不断累积,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也是早晚的事。

  一个和谐社会的构成,离不开对人权的尊重,哪怕对方是十恶不赦的坏人,他的人身权利也要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随意侵犯。对可恶的小偷,可以鄙视他,但不能无视他的权利。所以,擒获小偷,正确的做法就是把他交给公安部门处置,切勿“以恶制恶”,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