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公开审理释出多重意义

29.05.2015  12:17

  ■彭永清

  本报近日报道,清明以来,兴宁市先后发生多起山火事故,给国家和集体财产带来严重损失。为此,兴宁法院以公开巡回开庭审理山火案件的方式,在该市叶塘镇公开审理了王某失火案,当地上百名村民现场旁听了庭审全过程。这种“以案说法”,为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直以来,法院对普通人来说都是“神秘”的,案件审理也是只有特定人群才能接触了解。一般公众对一些案件,只是知道判决结果,而不知道案件审理过程,造成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也不甚了解。特别是对一些农村地区发生的典型案例,不能通过有效的途径宣传到位,难以达到明显的教育警醒作用。

  兴宁法院正是抓住了案件的典型性,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当庭宣判,这场“以案说法”释出多重积极意义:一是说明当地政府对引火烧山行为严惩不贷的决心,以此表明对该类犯罪行为将依法依规坚决进行查处惩治,这对于其他群众具有很强的警醒意义;二是通过现场庭审判决,方式新颖独特,能给人很强的视觉冲击,也能引起其他群众思考;三是“以案说法”的做法,使群众近距离直观地了解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流程,大大提升了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也使群众进一步了解了相关法律知识,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对群众在日常生活中知法、懂法、守法起到了很好的普法作用。

  由此看来,这种“以案说法”的方式,直观明了地用群众身边的案件教育群众,以案释法开展警示教育,很好地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这对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构建农村和谐环境有着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