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中院首次以适用澳门法律审理一借款合同纠纷案

25.03.2015  14:01


珠海中院首次以适用澳门法律审理一借款合同纠纷案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珠海3月24日电(记者魏蒙)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披露,因在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中,诉讼双方约定适用澳门法律,故该院已首次适用澳门法律审理了该案。该院虽已判决王姓被告须向向澳门籍林姓原告返还借款人民币700万元并支付利息和逾期违约金,但因林姓原告某认为另2名被告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

 

今年61岁的林先生居住在澳门。2013年3月5日,为承包一项建筑安装工程,家住广州的王先生与他在珠海签订了期限为9个月的借款7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合同。双方标明适用澳门法律法规的该合同约定:王先生若不能按时归还借款,将每天支付按所借款总额千分之五计算的赔偿金及违约滞纳金。3天后,实际实施这一工程的王先生之侄在其个人账户中收到了这笔款项。

 

这一合同到期后,王先生并未按合同约定向林先生返还该笔借款。林先生多次催讨,但王先生均以种种理由回避,并更换了手机号码。于是,林健生将王先生、其侄及转包这一工程的广西的两家有隶属关系的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审理该案过程中,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林、王所签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适用澳门法律法规条款的意思,主要是在于《借款合同》中有关利息利率及违约滞纳金方面的约定适用澳门法律法规相关的条款。这一约定,未违反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澳门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第29/2006号行政命令第一条等规定,  该院未采纳林先生要求被告每天支付按所借款总额千分之五计算的赔偿金及违约滞纳金的请求,因为这笔借款的贷款利率、逾期违约金金额,均超过了《澳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的上限,具有暴利性质。故判令被告王先生应支付原告林先生的违约金为:每年按借款本金人民币700万元的48.75%计算,从2014年1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如果未按该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应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该院还认为,林健生将王先生之侄、两家公司作为应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者列为被告,因上述各方并未明示选择处理该项争议适用的法律,根据相关法律,故处理该项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中国内地法律。而根据中国内地法律,要这两家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责任编辑:杜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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