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民办高校校长年龄不超70岁 任期为4年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日前,教育部下发《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决定》明确,民办高校校长应当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
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决定,我部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具体如下:
一、 对3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经商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废止1999年8月24日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号)。
(二)废止2002年12月31日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5号)。
二、 对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 将《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第十条修改为:“民办高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
(二)将《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独立学院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年龄不超过70岁,由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优先推荐,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聘任。”
(三)将《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11号)第四条修改为:“完成编写的教材须经教材审定机构审定后才能在中小学使用。”
删除第三章。
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一)通过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立项”。
删除第三十二条中的“立项核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答记者问
问:为什么要发布《决定》?
答: 依据《立法法》,教育规章是立法的重要层次,是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的重要依据。要按照法治的精神和改革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对教育规章中与法律法规和国家决策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调整,为深化教育综合改革提供明确适用的法治依据。
本届政府以来,教育部已经取消下放了十多项教育行政审批,其中有的审批事项为教育规章规定的内容。适应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的要求,需要及时对相应规章进行修改调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后续工作的通知》(教政法厅函〔2014〕13号)、《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后续工作的通知》(教政法〔2015〕7号),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已经做出了明确要求和部署。
因此,适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保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已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落实到位,保证法令、政令协调统一,教育部研究起草了《决定》并经今年第33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经修改后,于11月10日发布执行。
问:为什么要对5号令、6号令和15号令进行清理?
答: 5号令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6号令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15号令为《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
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国务院决定已经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下放到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取消了“高等学校赴境外设立教育机构(含合作)及采取其他形式实施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审批”、“高等学校赴境外办学实施专科教育或者非学历高等教育审批”。另外,下放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已调整为“先照后证”。因此,教育部需要根据取消下放审批事项和相关改革要求,对5号令、6号令和15号令进行研究清理。
其中,5号令、6号令是教育部和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经征求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的意见,两部门对于废止5号令、6号令无不同意见。
问:5号令、6号令废止后如何加强监管?
答: 关于废止5号令、6号令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后续监管,教育部2013年发布了《教育部关于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外综〔2013〕50号),2014年发布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后续事务工作的通知》(教外厅〔2014〕26号),制定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统一式样,并指导各省(区、市)完善规章制度、健全监管体系,重视发挥社会组织的协同管理作用。目前,已有14个省(区、市)出台了本地区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其他省(区、市)的相关办法也正在制订中。教育部通过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经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名单及原有机构变更等信息。同时,根据教育部的部署,中国国际教育交流协会成立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分会。
近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对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强化“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提出明确要求。教育部将依据国务院规定和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地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后续监管加强指导和协调。
问:对25、26号令修改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 第25号令是《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26号令是《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
2013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主席令第五号)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出修改,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删除了“并报审批机关核准”。同年11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宣布取消“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据此,教育部《决定》删除《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25号令)第十条中的“校长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删除《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26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经修改后,第25、26号令中关于行政审批的条款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保持协调一致。在实际管理中,民办学校校长由民办学校自主聘任,不需要报审批机关核准。
问:对11号令修改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 国务院决定取消“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编写核准”,与之相关的《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第11号令)需要修改。鉴于第11号令是2001年发布的,迄今已经十多年时间,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教材规范管理的需要,有必要进行全面修订,因此,教育部启动了对第11号令的全面修订。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在此期间,有关方面提出,要研究制定一个包括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选用等各环节的全面规定。因此,在原第11号令修订的基础上,教育部将研究制定一个有利于提高教材质量和推进立德树人的全面的中小学教材管理规定。由于该规定研究和制定需要一定时间,因而还是考虑先行修订第11号令中与审批相关的条款,以保证法治统一。《决定》对第11号令的修订,既顺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同时也不会影响新的中小学教材管理规定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