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加班”要协商更要监管
中共中央国务院8日印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意见共有八项26条。其中明确规定,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4月9日《中国青年报》)
深圳36岁IT男猝死酒店马桶上,与长时间连续加班有关, 死前跟妈妈说“太累了”,令人唏嘘。由此,也引发了人们对加班“过劳死”的强烈关注和质疑。如此语境下,中央出台《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不仅规定“企业安排加班应与职工协商”,而且要求“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可以说是一场“及时雨”。
由此,不得不提及一家知名通信企业,曾要求员工签署一份“奋斗者协议”:“自愿放弃所有带薪年休假,自愿进行非指令性加班,自愿放弃产假和婚假。”这显然同劳动法和中央意见精神相悖。然而,一些企业之所以出此“绝招”,是在钻法律的空子。比如,《劳动法》仅对加班的薪酬进行了规范,但对加班的强度及加班导致“过劳死”等,均未作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劳动法》维护了加班者的经济利益,但对加班者的生命尊严未进行有效保护。
正因为没有法律的约束,一些企业为了片面地追求经济效益,便肆无忌惮地要求员工加班加点地工作,哪怕是员工生病了,也不许请假,把员工的血肉之躯,当成了满负荷运转的机器。人毕竟不是铁打的,承受劳动的时间和强度是有极限的,一旦超过了这个极限,身体机能就会严重受损。IT男猝死猝死悲剧,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可见,企业毫无节制的加班行为,不仅侵占了员工的休息时间,而且危及身心健康,甚至可能会造成员工“过劳死”。从某种程度上讲,企业违法加班,已经成为员工生命不可承受之重。
因此,认真执行中央意见,企业加班要与职工协商,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是关键一步。然而,若想从根本上保障劳动者权益,对于企业加班,要协商更要监管。首先,我们呼吁企业要以人为本,从敬畏和尊重生命的角度出发,叫停无节制的加班加点,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同时,立法机关应对《劳动法》进行修缮,明确加班的限度与强度,明确企业致员工“过劳死”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工会等劳动保障部门,应对企业的加班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监管,提高违法成本。
(编辑:苏卓图)